12月18日讯 异国遇老乡本是开心事,谁知却成了噩梦的开始,几张信用卡换来一副冰冷的手铐。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一起非法提供信用卡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甲在菲律宾开饭店期间结识了一个名为“艾瑞克丝”(英文名,声译)的中国籍男子,“艾瑞克丝”在两人交谈之间提到了周某甲能否在国内帮忙办到信用卡,当时周某甲并没有在意。
2018年,“艾瑞克丝”又以在周某甲的饭店开年会、帮助其招揽顾客为诱饵,要求周某甲为其办理信用卡,并承诺将支付一定酬劳,具体为大型银行信用卡3000元人民币一套,小型商业银行3200元人民币一套,对公账户5000元人民币一套。为了照顾店里生意同时获利,于是周某甲联系了在国内从事网吧生意的同学周某乙,周某甲告知周某乙自己经营饭店需要信用卡避税,请周某乙帮忙收一些,并承诺给予周某乙一定的酬劳。在利益的驱使下,周某乙答应了周某甲的要求。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乙联系在其网吧上网的顾客分别以1500元、1600元、2000元的价格回收上述三种类型的信用卡。周某乙从网吧顾客手中回收到10套信用卡信息后,随即通过快递将10套信用卡寄送给周某甲指定的人员。对方“确认收货”后,安排人送比索(菲币)到周某甲店内,周某甲再转账给周某乙。据法院审理查明,这10张信用卡上不正常资金流动达三千余万元。
今年5月11日,被告人周某乙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5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经被告人周某乙规劝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收买信用卡信息五张以上,并非法提供给他人,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乙有规劝他人投案的立功表现。鉴于以上情节,宁乡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