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还钱,却没有还钱的办法!只能听任信用卡欠款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客户王先生如此表达他的无奈境遇。他说:由于单位工作需要,他于2002年申请了一张公务消费卡,2003年离职之际即将此卡还给单位;为保险起见,他电话致电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撤销该卡。岂料,7年之后他在央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发现,自己居然已向中国银行欠款160多元。致电中行,他才被告知当年一笔40元的挂失费,辗转7年已成了阎王债。对此,王先生表示,虽然他对40元的挂失费存异议,但仍有意愿偿还该笔费用,却发现并无还款渠道。他致电中行信用卡中心,服务人员表示,由于该卡已于2007年有效期满作废,账号也已取消,故客户不能直接向此账号存款。事实上,问题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故意纵容客户欠费,以贪图利息。王先生表示,自2003年之后,中行从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催讨过该笔欠费;而他手中另外2张中行借记卡和信用卡一直工作正常,这证明中行从未失去与该客户联系途径。对此,中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员表示,2009年起中行曾发送过手机短信若有欠款,请及时偿还。对此,王先生表示,由于该短信并无明确催款金额和卡号,不应构成有效追收。有法律专家表示,银行在2007年至2009年之间是否有效催讨该笔欠费是此案关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理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计较。该信用卡于2003年11月发生挂职欠费起,至2010年中国银行也未正式向客户追收欠费及利息,而是直至客户从央行征信中心查找时才获悉。显然,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此前,广州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曾有案例:银行以12年前拖欠的信用卡透支利息0.27元为由,12年后向客户被告催讨累计利息627.37元。对此,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定,客户仅需支付原告银行的0.27元,而驳回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央行征信中心方面也指出,个人信用记录是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个人不妨每年检查一次个人征信情况,以免在不知情下被不良机构下套。个人可带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亲自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提出申请。征信中心会在2~3天内,免费向个人提供本人的信用报告。如发现自己征信记录中有些信息与事实不符,应立即向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提出,若查实是机构错误,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会及时处理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