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的ATM机取款时,捡拾到他人遗忘的银行卡,是积极找寻失主,还是趁机发一笔“横财”?下面这个小案例或许能为您带来一些启示。
拾得银行卡取走一万八
某日,小学文化的卢某到清流县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取款,意外发现机器内留有一张尾号为8648的银行卡,且卡片尚未退出,不需输入密码即可取出钱款,不禁心中窃喜,趁四下无人之机分6次从卡内取走18000元。卢某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料4天后,他就接到了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打来的电话。原来,银行卡所有人黄某发现卡片遗失后,当天即回到银行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卢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接到民警的电话后,卢某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退出银行卡和取走的1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信用卡诈骗 获刑十个月
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支取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卢某主动退赃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清流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有话说: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不仅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日常生活中,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应自觉管理好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和其他财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若拾得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应积极寻找失主,或是直接交给银行,切莫临时起意,心生贪念,自以为天降“横财”,殊不知却已触犯了法律,身陷犯罪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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