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不知道隔壁那家单位是干什么业务的,整天紧闭着门,有客来访还要敲门对暗号,神神秘秘的。”一位姓陈的网友在微博上说。
紧闭大门、来人需对暗号,这经常是电影的情节,而对外挂牌的公司居然也上演现实版的一幕,究竟是个什么公司?
答案最终还是揭晓了:是一家专门做信用卡套现的公司。
这样的公司在2010年以前还很阳光化,但2009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项司法解释后,这样的公司就由地面转为地下。
该司法解释规定,利用POS机等方法实施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侦破了大量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信用卡套现案。
近期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刚刚审判结束的一个案子,就是在司法解释出台后侦破的一个信用卡套现案件。
38岁的被告人祁某以不同商户名义申请到银行POS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进行刷卡套现、代还信用卡,从中收取手续费,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左右。近日,被朝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40万元。
1年非法获利30万
脑筋灵光与否和学历无关。
“被告人祁某湖北人,初中文化。”朝阳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尽管祁某学历不高,但很有些小聪明,他从信用卡中嗅到了“商机”,他看到很多人想通过信用卡套现,但又嫌银行费用高,如果自己能替人刷卡套现,然后从中收取手续费则是一个不错的渠道。
祁某首先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在朝阳区建国门外南郎家园1号楼“大北写字楼”内租用办公地点,然后开始为获得POS机奔波,先是从旧宫仟信隆超市李某处租得POS,其后还以北京亚信通宇器材批发部、世捷顺达票务代理服务中心、华艺装饰工程公司、天鸿金航票务代理中心等商户名义各申请了一台银行POS机。
这5处商户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私营商户,交易比较灵活。当祁某为客户刷卡时,银行终端显示为相应商户交易,而商户账户又归祁某个人操控,当祁某再将款项转为现金时,银行则不好掌控。
自“开张”后,通过小广告及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很快就拥有了一批客户。祁某的“生意”非常红火,每月初和月末来人比较多,有套取现金的,有要求代还信用卡的,“客户”也越来越多,而祁某从中收取1%-3%的手续费。
在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间,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刷卡数额达3000万元左右,祁某自己从中获利30万元。看起来,这个“生意”做的很轻松,但“空手套白狼”的发财手法自古就不能长久,祁某最终收获的是锒铛入狱,非法赚得的钱财亦成过眼烟云。
事实上自2009年两高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后,全国各地查处了很大一批非法信用卡套现案件,但仍有不少人秉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态度,尽管公安机关在不断严打、银行也停发了很多商铺的POS机,却有一波又一波的人前赴后继不断触碰法律红线。
究其根源,则是利益使然,“重金之下必有勇夫”,在高利润刺激下,有不少像祁某这样的人不惜以身试法,至今网络上提供信用卡套现的信息仍然铺天盖地,而除了商户POS机非法套现,还有通过网络支付等方式套现。
需求滋生犯罪温床
“高压”之下,信用卡套现行为只能说是有所收敛,尚远远不能杜绝,因为只要有需求存在,相应的市场就不会消失。
“存在相当一部分人有套现需求,这些需求是滋生信用卡犯罪的温床。”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士表示,大致有三类人群有很强的套现欲望。
第一类是为了满足奢侈消费的欲望而进行套现。这一类很容易给银行造成信用卡坏账,因为他们的套现需求是持续性的,需要不断的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控制不好资金链断裂,形成债务危机。
第二类比较常见,短期内急需现金,通过贷款手续繁杂而且利息还高,情非得已选择信用卡套现。比如家庭装修,一时手头现金周转不灵,就通过信用卡套现解决。现在由于银行信贷紧缩,买房人、中小企业主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不少人打起了信用卡套现的主意,例如通过7、8张信用卡套现凑首付款等。这类人群由于是临时套现,如果随后能及时还款,还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后续还不上,也会陷入债务危机。
第三类是一批投机取巧的人,他们通过信用卡套现去进行投资,如炒股、炒黄金等,他们的如意算盘是:低息套现,不仅能累积信用卡积分,还能利用银行的钱获得投资收益。这类人的风险在于,投资市场变幻莫测,不能归个人掌控,如果投资亏损,就不是如意算盘了,反而形成更大的亏空漏洞。
这些人之所以选择非法渠道信用卡套现,主要是因为成本较正规渠道低。比如套现1万元,通过像祁某这样的地下场所,在未执行新法前,大概是0.5%-1%的手续费,新法后升到1%-3%的手续费,但仍然比通过银行渠道便宜。银行除了1%-3%的取现手续费外,还要按日缴纳万分之五的利息,即多产生约200元的利息。而且通过银行渠道取现只能提取信用卡额度的一半,非法渠道则是全额。
就目前情况看来,杜绝信用卡非法套现有点难。
非法套现扰乱金融秩序
在新司法解释出台时,也有不少质疑声:“套出来的现金最终是要给银行还上的,能给银行造成多大损失,其他渠道便利百姓有何不可?”
前述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士则认为不然:“首先是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有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而通过POS机等手段形成的不真实交易游离在监控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其次是信用卡坏账率上升,由于持卡人拿到了一笔相当于无息无担保贷款,而发卡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的用途,就难以进行鉴别跟踪,难以掌控信用卡坏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