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卡来为大家分享一则因信用卡外借而发生的一起纠纷案。
王某向银行(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曾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而王某手头并无现金,于是将该信用卡交与曾某使用。而曾某持卡进行透支消费、提取现金,起初还能正常返还信用卡欠款,但后来曾某渐渐入不敷出,无法正常返还信用卡欠款。银行流水显示,拖欠借款本金9100元、利息2500.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5.13元。
但由于长时间拖欠,银行(原告)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王某辩称,曾某为实际用卡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求。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等相关规定,信用卡出租和转借属于违规行为。
所以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向银行(原告)申请信用卡,原告核发后,经王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王某,即便王某将信用卡借给曾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银行有权要求信用卡出借人承担欠款本息。至于信用卡出借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借款本金9100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由此可见,信用卡是千万不能乱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