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沙某某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75079.3元未及时偿还,原告中国银行某支行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判决结果显示,该法院部分同意中国银行某支行的要求,但否决了其对滞纳金的继续征收。
“欠账还钱”,偿还本金是天经地义,诚信社会,咱们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讲信用,不能当“杨白劳”,那种欠账不还钱“赖账”“跑路”的人,既是违法行为人,又是不敢担当、不守信用的公民,这种人以后将是“寸步难行”。
沙某某信用卡透支375079.3元,按照规定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偿还本金,这本无可争议,但银行下一步的“招数”,就让人“不敢恭维”了,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透支人除支付本金外,还得再支付每月5%的滞纳金。
中国银行对未归还部分的5%的滞纳金,这是按月算的数据,如果按年算,就还要乘以12个月,滞纳金利息率就变成60%,的确经远远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24%的红线。
在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信用卡借贷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借贷业务,持卡人可以透支,但不得恶意透支,并要求及时还贷,因此信用卡的本质属性仍然是贷款业务,但年息高达60%的滞纳金,是于法无据的“天文数字”
每月5%的滞纳金,是中国银行的欺诈手段之一。5%这个数据,是按月计算的,如果不细细深究,还以为这是个小数目,不会在意;如果按年算,则高达60%,消费者定然会群起攻讦。中国银行玩就玩的是“温水煮青蛙”的欺诈之术,“杀牛”时改用锋利的“小刀”。如果把大众比喻成“衣食父母”,中国银行的做法不能不说是在“坑爹”。
作为借贷业务的银行与持卡人双方,在民事上应是对等法律主体,银行方的政策措施应该公开透明,让消费者知晓,不得偷偷摸摸“坑爹”;作为国家金融部门,提供合法的金融服务是天经地义,如果所设定的条款不合法,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应该予以终止实施,停止其“坑爹”的不当之举。
在这起金融案件中,值得称道的是,法院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否定了月滞纳金5%、年滞纳金60%的中国银行做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典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社会潜规则。
但不无忧虑的是,当地法院只是否决了一起高额滞纳金案子,还没有从根本上废止“霸王型”银行条款,以后定然还会有很多类似的高额滞纳金“坑爹案”要求法官判决。
其实,银行霸王型条款不只是中国银行有,也不只是高额滞纳金这么一款,其他的还有:“离柜概不负责”、扣取卡费、全额罚息、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极高、银行卡被盗刷概不负责、乱收费等等,要从根本上改变银行“坑爹”做法,笔者认为,一是要有管理部门逐项清理银行的规定,对霸王条款予以废止;二是要由第三方加强对银行内部监管,防止“坑爹”的内部潜规则伸出“黑手”;三是要对银行的“坑爹”做法严惩重罚,“打痛了”自然会长“记心”;四是要加强对银行界的全体职员思想教育,教育他们既要按照商业规则办事,又要向社会提供平等服务,从灵魂深处消除金融界根深蒂固的“坑爹”潜意识,这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