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方早报报道,近日来,一篇法院的判决书,刷爆了法律界的“朋友圈”。
做出判决的法院,级别并不高,只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及的争议点,还是老生常谈的“信用卡滞纳金”。但亮点在于,主审法官引述了《宪法》第33条的“平等权”作为论据,否定了长期施行于银行业的“滞纳金”。
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支付罚息,也理所应当。但是,银行却在本金、罚息之外,另收“滞纳金”,并且还是按复利计算,结果经常导致“滞纳金”远高于本金,成了实际上的“驴打滚”。比如,经常有“信用卡欠900元六年后需还1.9万元,滞纳金每月500元”之类的新闻。
这是怎样一个案子?
这份长达6000字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4日,被告沙某某申请了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2015年6月8日,沙某某欠款共计375079.3元(包含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并得到双方确认。
原告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这笔欠款之外,还要求沙某某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以及滞纳金(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
对此,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银行的第一条请求,部分支持第二条,但计息方式非日利率万分之五,而是以339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
滞纳金银行怎么收?
简单理解,滞纳金是一种经济惩罚措施。
“信用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
回到这次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此案中,中国银行起诉信用卡欠费人沙某某,要求其归还本金37.5万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每个月高达5%的滞纳金。这就相当于年利率高达78%!
法官凭什么反驳银行?
判决书显示的法理逻辑是,首先,信用卡透支在本质上属于信用贷款业务。依照我国法律对贷款法律关系的理解,贷款利率应当受到限制。
至于具体如何限制上限,为什么是年化24%?判决书主要根据民间借贷的合法借贷利率进行了推导。
判决书进一步显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超过年24%的借贷利率受法律保护,故而,超出24%年利率的借款(无论自然人抑或金融借款),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判决书还从反向论证,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判决书中,还讨论了信用卡盈利模式的问题。
其认为,滞纳金具有极强的惩罚条款,意味着银行将从持卡人违约中获利。“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
怎么样,这位法官是不是说出了你的心里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