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正式上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不到一日票房已破3亿元,在收获众多追捧与好评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关于高价专利药与廉价仿制药间合理性的争论与热议。其背后的故事主人公原型陆勇为病友代购仿制药而差点身陷囹圄,不过其案发缘由却是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一金融犯罪罪名。
2013年,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陆勇抓获,后在侦查中发现了陆勇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2014年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解释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蓝鲸财经查阅《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项法律文书以还原陆勇一案并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探究竟。
《我不是药神》电影海报
为方便汇款,“药侠”淘宝网购他人银行卡
《决定书》信息显示,被民间戏称为“药侠”的陆勇为了购买药物并方便给印度仿制药公司汇款,曾于2013年从网上购买了农业银行卡等3张银行卡,并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
由于购买印度产仿制“格列卫”抗癌药需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2013年3月,印度仿制药公司与陆勇商谈决定由陆勇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某甲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公司后,再由印度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
印度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免费供应药品。起初,两位白血病患者表示愿意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勇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上述银行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某甲账户,通知印度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但是,不久后,上述两位白血病患者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
于是,2013年8月,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银行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所以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陆某某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公司指定账户。
案发后,2013年11月23日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取保候审。
起诉书
情节尚不算严重,免于起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包括以下情形:(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刑法》规定,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具体怎样的行为才应当认定为上述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数量较大”?2009年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鉴于此,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书》中表示,陆勇通过淘宝网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不过除了上述原因外,本案还有其特殊之处。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解释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
近年来,信用卡领域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今年年初北京市检察院通报的金融领域犯罪情况显示,2017年市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案件涉及14个罪名,信用卡诈骗罪案件数量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47.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量居第二,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36.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及贷款(快速审批秒下款)诈骗罪案件数量上升,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保险诈骗罪案件数量下降。
此前,央行以及各省市政府部门曾多次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 央行有关负责人曾在专项整治行动答记者问中指出, 一方面,买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触犯《刑法》中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另一方面,买卖银行卡的行为也违反了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银行卡业务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对于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各级政府部门曾多次发文提醒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二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持卡人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