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担保,在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责任进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同时,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出借人应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保证人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时应仔细阅读保证条款,了解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方式、保证期间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避免盲目提供担保的情形发生。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