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本地户籍在本省内异地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3. 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的;
4.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已付清除贷款金额以外的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6. 所购商品房的楼盘必须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约的楼盘;
7. 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
8、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各地政策不一,详细贷款政策可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