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某位基金投资者,在2015年6月的牛市顶点,投资近百万元购买了一款股票型基金,到2018年3月时已巨亏超57万元。随后,该投资者将代销银行告上法庭,称银行“违反其意志,并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欺骗其购买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而法院的判决是:银行赔偿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更多原文点击《资管圈惊呆!客户买基金亏损57万 代销银行被判全赔加利息 到底冤不冤?》阅读)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几名看懂经济评论作家对此文进行了深度解读。(评论内容精选自看懂App的解读)
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将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义务界定为了先合同义务。也就是说,销售机构对消费者的义务并不起始于合同的签订,也并不局限于合同的约定范围。在合同签订之前,销售机构对于消费者的义务就已经开始了。销售机构应当为消费者匹配合适的金融产品,并向其充分说明产品信息和进行风险提示。如果销售机构没有履行该义务,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较支持律师的观点。这种销售业务,银行是要有一定先合同义务的
目前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形同虚设,原本初衷是为了银行和投资者双方免责的有力证据,现在演变成购买超过风险承受产品前走走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银行由于业绩压力,强行推销,过分夸大收益,掩盖风险。对于消费者过于轻信,导致亏损。
解决方案:1、投资理财行业应加强投资者教育,采用灵活多变的投资教育方式,帮助投资者建立正确的投资理念。2、建立投资者风险调查体系,模仿国外的视频录影等新的技术手段,正确告知投资者产品风险,做到销售方尽职尽责。
投资人在购买该产品时本人签署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则意味着知悉购买产品存在风险,投资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法院认为上述文件是通用一般性条款没有注明产品名称,否认了签字文件的法定效力,可是上述文件是仅在投资人购买此产品时单独签署,不涉及对其他事项行为的承诺,应该具备法定效力。不然一个投资人仅需签署一套通用条款适用所有购买行为,何须逐笔逐签?
关于基金的招募说明基金公司和销售方官网都有公开信息,签署文件就是承诺投资人已了解,如果不知道可以购买时要求销售方讲解,投资人没有提出要求直接签字,等同于默认知悉。核心问题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投资人本人签署的购买产品风险承诺文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需要承担任何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有产生损失全部由销售方承担?那岂不是否定了任何本人签字的文件无效?投资人应该不承担任何责任吗?连利息都要赔偿?签字都能无效,需要录音录像,我们社会的征信成本就是如此增加的。
这个案例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中介机构违反诚信原则,没有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甚至刻意误导,同事还完全忽略了投资者以及产品的适当性管理,由此造成客户的损失,按现行法律是需要作出赔偿的。此事也提示中介机构,任何一种销售,离开了风险提示,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