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号称史上最严的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净值化转型、打破刚性兑付等新规,对整个大资管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影响最大的就是银行系理财产品。
在资管新规的大背景下,很多朋友搞不清楚,为何银行理财产品不能再承诺保本收益?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那就得跟大家聊聊基金和银行系理财产品之间的区别。
随着中国资管规定越来越严格,有很多名词开始浮出水面,比如什么叫标准化产品?什么叫非标准化产品?什么叫净值化的产品?什么叫非净值化的产品?
在这些问题当中,有一个最核心的或者最常见的问题: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到底是不是标准化理财产品?它跟基金有什么区别?
今儿谈谈这个事,咱们不是进行金融教学,我就简单说说,大家有个基本理解就好了。
公募基金
我们先看公募基金有什么特点。公募基金就是一个净值化、标准化的产品。
所谓的净值化就是,你可以看到每天公募基金这一个单位值多少钱,为什么?因为公募积金所购买的这些投资标的,都是每天报价的。比如股票,公募基金买这个了股票,那个股票,每天到了收盘报价了,马上就可以算出公募基金的总市值,然后除以份额就知道当天这个基金的净值了,所以说公募基金是净值化的产品。
公募基金的管理是标准化的。
基金公司和公募的这笔钱是分离的,这笔钱放在一个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个信托托管账号上,而基金公司只有交易管理的权力,但不能挪用中间的钱,这等于隔了一个防火墙,这就叫标准化的管理。
银行理财产品
再看看银行理财产品。当你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之后,这笔钱放在银行里,这笔钱跟银行的资产负债剥离没有,你是不知道的。而且银行告诉你,这笔钱到这个月能够还本付息,到底是怎么付的,你也不知道。
它完全可以动用下一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拆东墙补西墙补给你。
为啥?没有银行没有每天公布理财产品的价值,理财产品的净值不是公开透明的。你怎么知道你买的理财产品今天赔没赔钱?他投资的标的,可能就是在表外放贷。
什么意思?正常的做法是你把钱存在银行,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息付给你利息。但银行怎么去放贷,那不关你事了,银行吃差价。
而银行系理财产品,可能就是这笔钱并不是跟银行签的储蓄协议,只是银行直接拿你的钱,借给了另外一个需要借钱的人,然后它在中间只是做个担保。怎么担保?万一借贷方还不起钱了,等到期的时候,银行用自己的钱保证你的刚兑。结果这就成了一种非标准化的、非净值化的,而且中间没有独立监管的一种理财产品。
其实这种银行系理财产品三个特征,在市场上多了去了。比如说信托产品就是这样。
我们通常不知道一个长达几年的信托产品,到底在某个标的上投了多少钱,就算知道这个标的不是净值化的。比如这笔钱我借给房地产商,借债的责任,不可能在二级市场上公开售卖,我并不知道今天这个债券值多少钱。如果到时候真的出现了违约,就完全可以让托管的银行帮我刚兑。
但现在不允许了。或者再发一些新的信托产品,先把它兑付了,借新账补旧账。但这种做法,就使得整个资管领域的风险逐步在累积。这些非标的、不是净值化的没有严格跟管理方分开的产品,就算一个产品的风险没有爆发,但风险累积在下一个产品的风险里,总有一天会爆掉。
现在,严格的资管规定就把这种风险问题给杜绝了。我们现在也就理解了,银行系理财产品的所谓保本,是因为它没有净值化,没有标准化,没有跟管理者隔离,是这样一种管理体制造成的。
银行此前对理财产品的保本,本质上就是不保本。
现在大家明白银行理财产品与基金的区别没?基金就是公开透明净值化,它的管理跟基金公司是隔离的,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这个基金持有哪些股票,理论上你可以回算出来这个基金单位的钱,这就是我们买的基金。
基于此,当然基金也就不可能保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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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住今天(2018年4月27日),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终于迎来大资管监管规定的正式实施。在经历了5个多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来自市场近2000条修改意见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刚刚对外公布,资管行业步入统一监管新时代。
对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主要在过渡期、净值化转型的估值方法、对私募产品分级限制等方面作出修改,规定相较征求意见稿相对宽松一些。
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是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比征求意见稿的时间延长一年半。
二是允许部分资产标的用成本摊余法估值。
三是合格投资者门槛再增新要求,在征求意见稿“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法人单位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础上,新设“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要求。
四是公募产品投资市场化债转股态度转变。征求意见稿中的这段表述“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删除,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对于私募产品新增“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表述。
五是细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定义。《指导意见》要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六是删除“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这意味着对于企业投资资管产品的限制放松。
七是删除管理费率与期限匹配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指导意见》中将这一表述删除。
八是强化刚兑认定及其外部审计责任。新增“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刚兑行为)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模糊化对于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兑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央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央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这一表述删除。
九是放宽允许产品分级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四类产品不得分级,《指导意见》中只要求其中两个(即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
十是对智能投顾的相关监管表述改动较大,但核心意思未变。
总结下《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关键词有如下几点:
1、对四类资管产品设定80%相应资产标的的最低投资要求;新增“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 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认购标准;
3、禁止“资金池”业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禁止非标期限错配;
4、统一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
5、统一负债杠杆比例:公募上限140%,私募200%,分级私募产品140%;
6、规范分级产品类型和杠杆比例:可分级的私募产品中,固收类分级比例不超3:1,权益类不超1:1,混合和金融衍生品类不超2:1;
7、坚决打破刚兑,确定四类刚兑行为,并区分两类机构加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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