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高位买进亏了57几万咋办?不慌,基民告银行赢回全部损失?故事是这样的,一位风险测评为稳健性的基民,通过北京一建行做起了投资理财,后来在银行人员建议下,在2015年6月2日花了96.6万买了一款股票型的基金:深圳某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很不幸,王翔女士成功在暴跌前的最高点买进该款基金,两个月的功夫大盘从5178点夭折到2850点,然后又到了2638点。可以想象个股是多么的惨烈,不忍直视。
这种背景下,王女士96.6万进去自然亏损不少。王女士在2015年并没有太理会大盘的暴跌,觉得与自己无关。
?等到2016年初想用钱的想要赎回基金的时候,她才发现:哇!这款产品风险这么高,自己都亏了30好几万,赶紧要赎回啊。
?银行却告知:不慌,跌了这么多,会涨回来的,等等吧。
?等一天,两天、一个月......焦急的王翔女士发现已经累计亏损超过50多万,心急如焚加恐惧,想要强行赎回,银行还不同意。
?王女士只有投诉上级单位,最终在2018年3月28日赎回,该产品已亏损576481.95元,亏损超过60%。
?后来王女士去法院告了建行:要求赔偿本金损失,还要把2年多的利息支付给自己。
?王女士这顿操作,是该家建行,乃至基金公司都很少遇到的。本来基金炒作或者股票炒作,都是有风险,签订合同也会有风险提示的,你情我愿的买卖。
?但是很幸运的是,王女士在一审、二审都赢了。建行不服上诉到最高院,被驳回维持原判。
?那么法院这么支持王女士的原因支撑点有那些?
?1.2015年6月2日买进基金做风险测评时候,最终结果:为稳健型,本金10%以内的损失”会出现明显焦虑。但理财经理却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
?2.在整个操作购买的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的工作人员均未向王翔告知及解释该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且为第三方发行的产品。
?3.也没有展示给王女士看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具有侵权过错。
但是银行自己也有很充分的反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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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自2010年以来一直通过建行恩济支行购买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该知道基金理财是由较大风险的。
王女生作为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有高于社会普通人的金融投资专业知识,具有相对丰富的投资经验。
?2.你买这只股票基金前2个月还买了只中风险基金,最终盈利24.19万,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建行恩济支行。
?意思就是:做理财产品,本来风险自负。不能将亏损的基金归责于恩济支行,但是将其他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盈利归于自己。
?对于建行的反驳,作为法律人士的王女士反驳到:建行恩济支行混淆了法律专业知识与证券投资专业知识的界限。而且自己2015年4月份投资赚钱的那个基金,是有合法依据,谈不上不当得利返还。
当然,这个案件既然最高院驳回维持原判,对于基金公司、银行销售的警示意义还是很大。
?不久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计6条。
?核心内容包括: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基金代销机构要严格执行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准确的识别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
?但是很显然,这家银行有故意诱导稳健性投资者去买中风险产品,这就是一个违规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