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中院对2008年以来受理的11件信用卡诈骗案进行分析,发现伴随着信用卡市场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对我国金融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都构成了极大危害,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警惕。
利用工作便利冒名办卡
葛某系一家信用卡推广公司的职工。2007年,在办理客户退卡业务的时候,他在客户和银行之间玩起了无间道,一方面对客户谎称信用卡已经注销,另一方面又以客户的名义要求银行更改联系地址、补发信用卡。一年间,利用他人的信用卡,葛某先后通过刷卡、套现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十余万元。离职后的葛某更加猖狂,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单独或者伙同其女友张某,使用留存的客户身份资料,骗取自己的朋友或老乡单位的公章信笺等资料,冒用他人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骗领银行信用卡后以透支取现、POS机消费、套现、网上购物虚假交易套现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就在葛某沉浸于自己的杰作之中时,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但此时涉案的银行本金均已被挥霍。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骗得多家银行本金共计488045.66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骗得银行本金175697.54元。近日,苏州中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葛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点评:大量内部信息的泄露是本案被告人能得以冒名办卡三十余次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银行及相关业务的公司亟需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如在委托办理信用卡的环节,作为受托方对收集到的他人信息必须妥善保管,避免第三方冒用的现象发生。同时,一部分持卡人对于个人信用的无所谓态度以及贪小便宜套现占用银行资金的心态,也为犯罪者提供了信用卡诈骗的空间。
无业游民恶意透支
只有初中文化的徐某由于没有固定的收入而经常手头拮据。2007年,徐某认识了高某,并从其处获知了信用卡透支的秘密。当年9月份,在高某的帮助下,徐某通过虚构个人资信情况,分别向三家银行各申领了信用卡。在其后的10月至12月短短三个月间,在高某的帮助下,徐某采用刷卡套现的方法,向三家银行累计透支人民币164902.95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归还上述透支款项。2008年8月中旬,深感事态严重的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虎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持骗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决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恶意透支主要有两种情况,即:明知自己有偿还能力而不还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使用的。由于恶意透支者大多不具备还款能力,申领信用卡过程中虚构工作单位、薪资等个人信息就成为常见的犯罪手段,其目的是让银行误认其具有相应的偿还能力而尽快核准发信用卡,而一旦采用这类手段骗得信用卡,也就必然产生透支、欠款不还等一系列的连锁后果。这其中,银行的信息核实工作就变得非常关键,而目前多数银行的信息核实都是通过电话完成,这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却也给居心叵测者提供了违法的便利。
克隆他人信用卡三进宫
1974年出生的谢某没有固定的职业,曾因故意伤害和盗窃两次被判刑。出狱后,他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脚踏实地地生活,而是如何通过违法手段迅速致富。谢某的想法得到了黄某等3名无业人员的支持。2009年,几个人经过研究发现信用卡诈骗是个好路子。说干就干,谢某一伙采购了笔记本电脑、磁卡读写器、数据采集器、微型摄像机等犯罪设备,并先后将数据采集器、微型摄像机安装在某银行厦门分行长青支行自助服务区、某银行无锡分行天安分理处自助服务区,以及某银行苏州分行金阊支行自助服务区内的柜员机上。通过这些设备,几人窃取了前来柜员机办理业务的多名银行客户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对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复制。拿到复制的信用卡后,谢某等人开始大肆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套现。法院经审理发现,谢某参与信用卡诈骗3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63000元;黄某等三人参与信用卡诈骗2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58000元。最终,几人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五年七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信用卡的构造与其他很多卡片相似,是靠卡片上的磁条记录持卡人的资料代码,另外还有一组识别码。通过与刷卡机连线或者利用读卡机等手段,就可以将真卡的数字全部记录下来。这也成为近几年信用卡诈骗犯罪屡屡得手的原因之一。为此,用户在刷卡消费或者其他操作时一定要通过用手遮挡等途径保护好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同时到银行开通短信提示,一旦发生卡被盗取问题,可以马上知道,立即通知银行或者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