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阿怡因此与发卡银行产生纠纷。1月3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阿怡对自己的验证码等信息保管不善,应负主要责任,承担了大约六成的损失3.7万余元。
●案情回放:信用卡被透支6万余元
2015年国庆节前夕,打工妹阿怡的信用卡频繁出现了多宗透支和交易支付。
据银行提供的操作日志显示,2015年9月29日10:20,阿怡的信用卡被重置提现密码和消费密码,同时,其个人网上银行也被重置登录密码。当日10:23-10:42,阿怡的网上银行被登录并进行如下操作:网上银行安全手机号码被修改;通过网上银行开通虚拟卡,并从信用卡里透支2.1万元至该虚拟卡,还通过信用卡申请一笔金额为3.5万元的财智金,并将该财智金转入一个储蓄卡。其后,通过多次频繁转账,上述款项或被转入另一账户中,或通过京东商城等用于网上支付,总的透支金额为26995元,加上财智金3.5万元,总额61995元。
阿怡表示,2015年9月 29日上午10点多钟,她接到一个以发卡行客服经理的名义打来的电话,称阿怡作为该行的信用卡用户,享有用积分兑换礼品的机会。对方报出了阿怡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信用卡号码,并说稍后银行会发给她一个验证码,她接到验证码后,再将验证码告知对方。
不一会,银行客服发来一个验证码。片刻,上述电话又打过来,向阿怡要走了这个验证码。之后,阿怡又收到银行的短信,称她以前在该行预留的电话号码已经变更。阿怡自己并没有变更预留电话号码,便马上去柜员机上查看。结果,该卡的密码也被改动,无法查询。阿怡只好致电该银行的客服询问,得知该卡可能出现了问题,遂按照客服人员的提示办理了挂失手续,同时也向警方报了案。但至今该案尚未侦破。
几个月后,发卡行开始催促阿怡还款。按照该行规定的计息方法,至开庭审理案件的2016年6月,阿怡已欠该行本金利息共计8万余元。
●庭审焦点:相关责任应该如何分担?
阿怡向第一法院提起诉讼。阿怡的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安、郭敏珊提出,犯罪分子利用其信用卡骗取透支款及贷款,是针对银行的犯罪。受到经济损失的是银行而不是持卡人。因此,银行应当向犯罪分子追讨赃款,而不应向持卡人追讨被盗款项及相应费用。
发卡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永坚、郭焕婵提出,虽然发卡银行可以通过电话对储户预留的电话号码进行更改,但是,通过电话更改需要提供四个材料: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和信用卡上的一组数据。旁人如果想同时窃取这四个数据,难度是非常大的。阿怡所提供的报案证据只能说明她报了案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破案之前,无法证明涉案信用卡是被盗刷还是由其本人所刷。
即使涉案信用卡是被盗刷,阿怡也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因为,阿怡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账号信息(包括银行账号、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等),是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根本原因。同时,银行方面也曾向阿怡提示了可能涉及的安全问题。
●法院判决: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验证码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金额的相关操作都是通过变更后的预留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通过验证实施的,其后的频繁重置密码、透支转账等操作不符合一般银行用户的交易习惯,阿怡发现后也向发卡行进行查询和挂失,并报了警。由此可以认定阿怡名下银行卡的涉案异常交易是不法分子所为。
关于涉案资金损失的责任分担,法院指出,阿怡未妥善保管并向他人提供短信验证码,导致其银行账户的预留手机号码被变更,不法分子因而得以完成相关交易,阿怡应对该部分消费额度内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发卡行对有关财智金的告知、审批等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存在不足,应对财智金的损失存在部分责任。相关手续费用及透支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由于是不法分子的非法行为发生的,发卡行和持卡人都是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则,发卡行不宜再从中获利。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阿怡承担损失37377.62元,并不向发卡行支付因本案产生的信用卡挂失费、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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