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临瑞子
无论个人或者企业,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生产经营中,经常会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而有借款需求,亦或者因为他人向自己提出借款需求而又向银行借款进而转贷的,那么这种借款行为或者转贷行为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有没有法律风险?构成犯罪吗?
先看如下两起案件: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
案号:(2021)豫0184民初3585号
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因被告赵某需要资金,原告刘某将自己的支付宝花呗、平安信用卡、浦发信用卡、中信信用卡额度刷出后,借给被告,并约定由被告承担还款义务。2020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20年12月20日今向刘某借到人民币(小写)10582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捌佰贰拾元整,借款通过花呗,信用卡转账形式转到银行卡,浦发信用卡由赵某自己还。还款日期:2021年12月20日自借款日起按月息15‰计算(壹分五厘)。”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的资金均系使用信用卡支付或通过贷款、花呗等方式支付,其本质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对于利息损失,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高利转贷罪案
案号:(2021)云0828刑初200号
案件事实: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万元贷款后将部分款项高利转贷给饶某、王某、穆某,经过司法会计鉴定,非法获利共计370269.03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370269.03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已追缴);蓝色华为P30手机1部(存于澜沧县公安局),予以退还被告人李向东;由公安机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卡号为62×××66、62×××79个人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以上两起均为真实案件,可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详情。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市场主体无论是企业、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是违法的。且大多都以牟利为目的,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涉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面临刑责。
因此,先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赚钱,切记,是行不通的。此类民间借贷合同不仅无效,所约定高利息得不到法院支持,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在日常生活中如打这种套取贷款再赚取中间利息的如意算盘,触犯法律底线,将可能成为你人生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