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以来,关于各个银行信用卡逾期催收和收费标准引起了重点关注,而则不仅仅“有望”打破信用卡逾期催收人员“身份不明”,也将要打破各个银行信用卡利用“混乱”的账单逻辑变相吸费的行为。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各个银行发放信用卡按理说都有着严格的审核标准,而这样的标准其实就是审核信用卡申请用户的实际经济能力和还款能力,而恰恰在最近这几年里,我们看到了信用卡的审核机制“放宽”,对于信用卡申请用户的经济能力和还款能力也在不断地降低条件,各个银行甚至于在审核信用卡用户申请材料的时候,明明知道其中存在虚假信息,还为了增加发卡量而“忽略”一些重要的审核条件的限制,以至于造成很多本身没有经济条件的信用卡用户申请下来信用卡而在偿还的时候却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而导致逾期,这也是目前信各个银行在审核申请用户和发放信用卡时“忽略”的最大问题。
或许对于很多人而言,信用卡用户逾期就是“老赖”,但是他们从来不知道这些信用卡本身存在的问题,就拿信用卡用户逾期的时候,本来可以通过合法的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或委外一些“身份明确”的合法催收公司来解决问题,而我们看到的并非是这样,而是看到的都是自称为银行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恶意侵害信用卡用户,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所谓自称为银行委外的催收公司既没有任何的工作证明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也没有任何的依据来证明他们是银行委外的第三方,说白了就是“身份不明”的人在利用信用卡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恶意侵害信用卡用户以及其亲属好友的合法权益。
按照正常的理论来说,这些自称为银行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完全可以依据银行的委托催收协议等相关文件来进行催收,而这些委托文件其实也没有太大的保密性,甚至于这些所谓的银行既然委外了第三方催收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他们是要在其银行官方名眼处公示这些委托第三方的相关信息,以此来证实这些自称为银行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合法性和证实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并非是非法地“讨债组织”,其实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简单的问题,而恰恰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各个银行却不敢实施,其中的缘由真的很“耐人寻味”。
其次,目前关于银行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条款存在“矛盾”的冲突,以至于信用卡逾期后的“违约金”和“利滚利”等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而现有的法律文件很模糊,比如说: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利息计收复利是这样规定的: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就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就存在很明显的擦别。
甚至于,关于信用卡利率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谭晓理律师认为信用卡的利率不受24%年化利率限制,甚至还认为信用卡是银行合法的金融产品,利率高于24%是很正常的事,而我们认为谭晓理律师说的存在错误,因为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三个区域,年化利率低于24%的予以支持;高于36%的不予支持;位于24%-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认可法院也支持。而新司法解释则将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也就是4LPR,超过这个利率的法院全部不予支持。按照最新的LPR计算,上限仅为15.4%。比24%低了8.6%左右,而信用卡虽然是银行的金融产品,具备毋容置疑的合法性,但是前提是,如果银行信用卡的年化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话,那么消费者持有的信用卡就是“高利贷”金融产品,就算再合法,也不能超过国家法定的利率。
其实,一直以来,我们关注到银行信用卡不仅仅存在正常利率和手续费,还存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复利利率,而根据相关的业内人士统计计算,一些银行的信用卡利率一般性的正常利率是18.5%,而如果将复利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进去的话就超过24%的年化利率,更别说还要加上违约金和各种费用了。
如此高的信用卡利率对于遇到资金困难或特殊情况而导致逾期的用户是实在承担不起的,而恰恰就是这样,一些因为特殊原因导致逾期的信用卡用户寄望于个人化协商的方案上,而可笑的是,一些银行的代理律师因为协商的金额和他们的利益挂钩而将个性化协商方案协商的基础定性在信用卡用户无法承担的方案,甚至于有些律师在协商的整个过程都不告诉你协商的分期还款包括的年限是按照一正常的利率进行协商的,一直到最后要签订和解协议的时候才告知信用卡用户,而这样的方案根本是一种“欺诈”行为的存在。
大家不妨想一想,4万多元的本金分期五年最终偿还的金额高达10万元,如果信用卡用户签订这样协议的话,那么这个律师就是“躺赚”收益啊。
综合这几年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表现,各个银行在信用卡逾期后都存在违规催收和变相吸费种种违规行为的表现,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尽快让信用卡恢复到正常金融市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