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两院在201811月28日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来司法部门解释中有关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要求开展了改动。
修改后的规定有三大亮点
一个是将恶意透支信用卡判罪定刑的金额规范从1万余元上涨至五万元;
一个是确立了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方式,即恶意透支金额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时未回还的本钱金额,不包括罚息、利滚利等银行扣除的花费;
一个是确立了信用卡催收方式务必为合理催收,即合乎在透支超出要求额度或是要求限期后开展、2次催收最少间距三十日等以内的四种催收方式。
下列是全篇。
依据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状况,现决策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下称《解释》)作以下改动: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针对是不是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理应综合性用卡人个人信用记录、还款工作能力和意向、领取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产的主要用途、透支后的主要表现、未按照规定还款的缘故等剧情做出分辨。不可单纯性根据用卡人未按照规定还款的客观事实评定非法侵占罪目地。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理应评定为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要求的‘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但有直接证据证实用卡人的确不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的以外:
“(一)明知道沒有还款工作能力而很多透支,没法归还的;
“(二)应用虚报银行资信证明领取信用卡后透支,没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根据逃匿、更改联系电话等方式,躲避金融机构催收的;
“(四)抽资、迁移资产,藏匿资产,躲避还款的;
“(五)应用透支的资产开展犯罪行为的;
“(六)别的非法侵占罪资产,拒不归还的情况。”
修改后的规定有三大亮点
6“(一)在透支超出要求额度或是要求限期后开展;
“(二)催收理应选用可以确定用卡人收悉的方法,但用卡人有意躲避催收的以外;
“(三)2次催收最少间距三十日;
“(四)合乎催收的相关要求或是承诺。
“针对是不是归属于合理催收,理应依据发卡银行出示的来电录音、信息内容送到纪录、信件送达回执、电子邮箱送到纪录、用卡人或是其亲属签名及其别的催收初始直接证据原材料做出分辨。
“发卡银行出示的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理应有金融机构工作员签字和金融机构公司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系统在移送起诉、另案处理时,理应依据发卡银行出示的交易明细、归类收支明细(透支收支明细、还款收支明细)等直接证据原材料,融合嫌疑人、被告以及辩护律师所提辩驳、辩护意见及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核查评定恶意透支的金额;恶意透支的金额基本相同的,理应根据司法会计、财务审计报告,融合别的直接证据原材料核查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全过程中,理应在对所述直接证据原材料核实确凿的基本上,对恶意透支的金额做出评定。
“发卡银行出示的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理应有金融机构工作员签字和金融机构公司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成改动后《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成改动后《解释》第十三条,改动为:“企业执行本解释要求的个人行为,可用本解释要求的相对普通合伙人违法犯罪的判罪量刑标准。”
依据本决策,对《解释》作相对改动并调节条款次序后,再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