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专门进行网上支付,没想到信用额度却被银行降低了!这是市民徐先生遇到的烦心事儿。昨日,徐先生推断说:由于银行认定他用卡行为单一,所以信用卡额度才被银行单方面降低。
“因为网购而不到实体店消费,难道我就该遭降级?”徐先生质疑:银行如此做法是否合法。
信用卡专门网上支付
徐先生称,他2010年左右在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该行给的信用额度为3000元人民币。
实际上,徐先生手头还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考虑到上述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在网上支付安全性较高,于是决定把这张卡作为自己网上支付的专用卡。
徐先生称,他持该行的信用卡,一个月大概要进行3到6次网上支付。
信用额度被银行调低
让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用卡方式,让银行很不舒服。
徐先生称,今年6月20日,他接到了该行这样的短信:“尊敬的客户,经综合测评发现您近期的信用卡交易形态存在风险,还望合理用卡。若后续仍存在此类交易,银行将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用卡安全”。
接下来,到了今年8月28日,徐先生又接到了该行发来的短信:“徐××先生,由于您的信用卡用卡行为仍存较高风险,为保障信用卡用卡安全,将于8/30将您信用额度进行调降,调后额度为2000元。”
到了8月30日,徐先生再次接到该行的短信:“徐××先生,为保障信用卡用卡安全,我行已按此前通知将您的信用卡额度调整至2000元人民币。”
疑用卡行为单一所致
徐先生称,他接到该行短信后,立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沟通时,对方让我持卡到电影院、商场等去消费一下。”这下徐先生推断:自己信用卡额度被调低,是只用这张卡进行网上支付,在银行看来是用卡行为“单一”了。
对于银行说徐先生“用卡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事,徐先生称也与该行多次沟通,但现在已经记不清银行方面是否就风险内容进行过解释,但该银行应该有通话录音可查。
在徐先生看来,该银行单方面降低他的信用额度,有点欺穷。徐先生认为,他的卡只用于网上支付,而没有到该行的合作商户进行线下刷卡消费,没有给银行创造多少收益,这才引起银行要求自己改变消费模式。
在徐先生看来,信用卡长期闲置不用,或者有套现嫌疑,银行降低额度甚至停卡都有道理。“可银行有什么权力要求客户改变自己的消费习惯、消费行为及消费模式呢?”
担心影响到个人信用
让徐先生有些不理解的是,银行说他用卡行为存在风险,但“我的个人信用记录非常好”,从来没有逾期还款。
徐先生称,他之所以对此事较真,主要是担心因此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卡调升或调降的数据,都会反映在个人征信数据库里。调升应该对个人信用没有不良影响,但调降则不同。因为在个人申办新卡时,信用审核专员若发现某银行曾经调降某持卡人信用额度,一般都会下意识地认为持卡人有问题,通常的反应是不对其授信或低授信;或者在持卡人申请调增额度时不予调增;这样会对持卡人或申请人造成负面影响。”
银行总行介入调查
对于徐先生的遭遇,重庆晚报记者联系该银行重庆分行欲进行采访。有关人士表示,该行总行信用卡部门高度重视徐先生反映的问题,已经在对此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徐先生信用卡额度被调低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否真是只在网上支付所致?或许还有待于该行总行得出调查结论后才会揭晓。
银行调额度相关规定很强势
持卡人认为那属于无效约定
在上述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中,重庆晚报记者发现,对于信用卡额度的调整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合约第一条第3款规定:“甲方有权评估乙方的信用程度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账户信用额度,故账户信用额度应被视为甲方可无条件撤销的信贷承诺。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账户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
对此规定,徐先生认为,信贷承诺一旦诚信建立,双方都应该依法诚信履行。那么“账户信用额度应被视为甲方可无条件撤销的信贷承诺”无疑是随意的。这一方面无法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与《合同法》之“要约一旦送达对方就不可撤销”的法理相背。该提法属于单方面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徐先生看来,在信用卡使用上,只要银行授信,任何持卡人的消费对银行来说都有潜在风险。造成风险的对象是人,而不是人的消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