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省信用卡诈骗案在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主犯韦某、覃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和22万元。
被告人韦某、覃某系广西人,曾因窃取信用卡信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被当地法院判刑,分别于2008年、2009年刑满释放。2009年12月22日、23日,二人伙同覃某某、小迪(均在逃)共谋到绵阳作案,约定由覃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踩点,覃某某和小迪到踩点处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韦某通过远程接收信息窃取储户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四人根据所获取的储户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若干,并于2010年1月23日、24日分别在广东省东莞、惠州、深圳等地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提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余元并分赃耗用。
2010年1月23日、24日,绵阳各银行储户均收到本人信用卡内资金被异地支取,甚至有些储户的卡于当天被多次异地支取,遂向银行咨询后纷纷报案。案发后,在绵阳市内引起了不小的恐慌,许多群众均接到家人或朋友的劝告,不要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交易,导致一时间银行交易柜台业务繁忙,而自动取款机上门可罗雀。绵阳市公安局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侦破,并于2010年4月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覃某抓获,当场搜出数百张伪造的空白信用卡,4月9日,在广西河池区一宾馆内将被告人韦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韦某曾因信用卡犯罪被判刑,但两人没有改过自新,反而变本加厉跨省进行再次作案,致使数人信用卡金额被盗,严重扰乱了信用卡管理秩序,侵害了储户的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较大,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