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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谭某到广州市某公司任职,公司管理人员陈某(另案处理)提出衡阳某银行近期推出为按揭房贷者办理分期通信用卡业务,要求其找一些征信良好又急需用钱的外地人,由公司为其付首付款到衡阳用假工作证明、假银行流水按揭买房,再办理分期通信用卡骗取贷款,赚取高额的贷款服务费。
随后不法分子谭某在广东江门找到无买房意愿又急需用钱的民工龙某等人,并从2016年7月到2017年1月间多次带领龙某等人到衡阳市与不法分子张某(在逃)、刘某(另案处理)会合,办理假按揭购房手续,同时为龙某等人分别在银行办理了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额度的分期通信用卡贷款。
信用卡被激活套现之后,该团伙以收取贷款服务费等各种名义为由扣押大部分资金,仅支付s受害人龙某等人10%左右贷款金额。并在支付了3个月的房贷和信用卡月供之后,不再还款,待银行工作人员马上联系龙某等人催收还款时,发现其中有多人无法联系,办理贷款的资料除个人身份信息外均系伪造,遂向衡阳市公安局报案。
截至案发,该团伙以龙某等人的名义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分期通信用卡贷款共计四百多万元。除归还部分贷款和利息外,尚有三百多万元未归还。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不法分子谭某等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于法制日报——法制网,文章名字均以代名,仅供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