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为他人办理银行贷款的便利,窃取他人身份信息,再利用获取的身份信息申办银行卡后恶意刷卡套现,数额达到16万余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吴大庆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陆冬伟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8万元。
50多岁的上海男子吴大庆,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5年,释放后又因犯诈骗罪被判12年,2006年4月刑满释放。2009年3月,吴大庆结伙崇明青年陆冬伟等人,以为他人办理房产贷款的名义,租借了闵行区宾川路上的一套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实际上为窃取贷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诈骗活动。他们利用为业主陈某等人办理银行贷款的时机,取得了陈某等人的身份资料。之后,吴大庆和陆冬伟冒用陈某等人的名义填写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向银行投送申领。共骗了领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等多家银行的7张信用卡后,由吴大庆、陆冬伟将申领到的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共透支本金9.3万余元后分赃花用。
2009年6月,吴大庆和陆冬伟再次结伙,利用他人购得的大量公民个人身份信息,采用冒用身份信息名义填写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的手段向银行骗领信用卡。之后,吴大庆和陆冬伟持所骗领的信用卡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共透支本金7.5万余元。
2009年lO月22日,吴大庆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月,陆冬伟向公安机关表示投案,并于去年3月2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审讯中,两人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吴大庆、陆冬伟和陈俊杰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并以刷卡套现方式进行使用,三人参与骗取银行本金数额均达到了16万余元,数额巨大。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大庆和陆冬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大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大庆、陆冬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人又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