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多次透支信用卡,消费人民币累计达13741.41元,在还款日期期限到后,经银行业务员多次打电话催收,甚至上门催收也未予还款。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因信用卡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使用信用卡。
今年30岁的高某从事个体经营,为方便生意和购物消费,于2010年4月申领了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的银联世博信用卡普卡。用卡前期,高某认真遵照银行规定,透支数额也能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时间一久,高某按期还款的弦放松了,觉得就算超期也无非交点利息,而且自认为银行对客户的监管鞭长莫及,更是不把拖欠不还当回事。
在使用信用卡期间,高某多次透支信用卡,消费人民币累计达13741.41元,在还款日期期限到后,经银行业务员多次打电话催收,甚至上门催收也未予还款。因高某超过3个月仍未能还款,银行遂报案。
新浦区检察院公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提出了对被告人高某的量刑建议,同时建议适用禁止令的规定。法院经审理,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并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因信用卡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使用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