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郭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公安人员接到银行报案,称郭某使用兄长的名字,自己的照片伪造了身份证后,用该张身份证办理了四张银行信用卡,并多次进行刷卡消费和取现,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欠款未还。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郭某原系江西某中学校长, 2008年5月至2008年10月期间,郭某用其伪造的身份证(姓名为其二哥的名字,照片为其本人)先后在两家银行办理了四张信用卡,并多次持这四张卡在各地进行刷卡消费及取现,期间,被告人郭某以现金形式归还了部分欠款,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被告人郭某让其尽快归还欠款,但被告人郭某仍不归还。截至2012年3月1日,被告人郭某未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5718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