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的李某2014年11月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他的银行卡和网银认证K宝(类似U盘,也称USB-KEY)均未丢失,账户资金却被操作41次,以快捷支付方式转走12万元。近期李某起诉珠海某银行要求全额赔偿,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回顾】41笔款被转走储户却无法收到短信
2014年9月,李某在涉案银行申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短信提醒等业务。2014年11月14日21时41分,李某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200元,指定手机收到了短信提醒。然而,从当天21时54分开始至16日的16时04分的3天里,李某的银行账户款项却频频发生变动,分别以网上银行、手机客户端、电话银行等快捷支付方式共支出了41笔款项,支出金额合计122964.78元。后来发现账户异常的李某立即挂失该银行卡,并到派出所向警方报案,该案警方至今尚未侦破。
在这一案件中,李某表示,涉案的41笔资金交易,其手机没有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交易提醒。然而银行提供了41笔款项的支出时系统短信记录,全部短信记录显示“短消息转发成功”。
【解析】不同于以往的“伪卡”交易
经过仔细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官发现本案中的41笔交易是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快捷支付方式进行,因此该案件不同于以往制造“伪卡”后到ATM机上取款的盗窃案件。本案中使用的交易方式不需要通过银行储蓄卡为介质,也不需要网银交易K保进行认证,在操作中只需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输入银行账号、密码即可产生付款行为,即便有些付款需要验证码,验证码也是发送至指定的手机上。
【审判结果】涉案资金确系被盗,双方均有过错
接到报案后珠海警方调取了银行交易流水,发现涉案41笔支出大部分属于密集重复操作,均是通过网银转账、电子收款机等快捷支付方式转走,其中2014年11月14日11时13分以李某手机号码注册了“掌钱”账号,并且在14日、16日从李某的银行账户向上述“掌钱”账号充值7笔,共计35000元,然后分别转账至李某不认识的余某和袁某农的账号,李某未向该两人汇款,也未在掌钱注册过账号。警方判断符合盗刷的基本特征,法院认定涉案资金确系被他人盗取。
之所以被盗刷,法院认为资金被盗主要是由于李某手机信息、银行账户和密码的泄漏所造成。李某设置的账户密码由其个人掌握控制,不为银行所知,他人通过窃取密码而盗取款项说明了原告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发生账户和密码泄露最终导致损失,李某使用电子银行时没有做到足够警惕和注意,对账户资金被盗负主要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需增强金融服务的安全性,提高银行系统软件的技术水平,承担相应安全保障责任。银行在为储户提供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时,也应提供相应配套措施用以检测用户交易环境是否安全,以免储户账号信息泄露。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的比例,酌定银行承担20%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伪卡”交易多是银行担责
通常情况下,“伪卡”交易多是银行担责。由于银行未能采取措施有效识别伪卡,导致卡内资金被盗刷,故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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