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遗留在银行柜员机内的银行卡,采用支取、转帐的方式将6.9万元全部转走,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审法官表示,孙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也明文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还表示,前些年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也是在自动柜员机上多次取走现金,但与此案的性质不同。许霆案中,由于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利用ATM机产生故障的漏洞,多次取走现金,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所以构成了盗窃罪。而本案中孙某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转移,所以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