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人来说,信用卡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ta在给群众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近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犯罪嫌疑人蔡某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蔡某在法某、潘某的授意下,通过刘某以每套300元的价格向胡某、谭某等人收买银行卡(含网银、U盾、密码及手机卡)12套,后连同自己办理的2套银行卡一并提供给张某。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行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检察官提醒
收买、向他人出售或者无偿提供他人的银行卡的,将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即使向他人出售或者无偿提供自己所有的银行卡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旦事后自己的银行卡被发现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卡主将面临5年内不得使用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卡的风险。
请大家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这将影响你一生的征信,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