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捡到他人钱包后,发现包内有一张农业银行借记卡及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当日下午,男子唐某在自动取款机分六次从该卡内取出人民币14000元,回家后将钱交给母亲黄某保管。
次日,上午失主到银行挂失时发现卡内现金被取走,遂向派出所报案。唐某得知派出所找他后,便于当天带着母亲黄某一起投案自首,如实陈述犯罪事实。
经法院判决,黄某、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每人并处罚金20000元。
有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