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房贷已经成为不少家庭每个月的生活常态。大家都知道不按期还贷会在银行留下不良记录,对今后申请贷款等都会有影响。可园区市民王某明明在还款到期的前一天,通过转账的方式还了贷款,可结果还是上了银行的“黑名单”。觉得委屈的王某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园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王某在A银行有车贷,每个月还款日为20号。2014年9月19日,王某通过其在B银行开立的银行卡,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小额转账:7×24小时非实时)向A银行的还款账户汇款,用于归还车贷。但该款项于2014年9月22日才入账,致使王某车贷出现了逾期,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为了证明自己是清白的,王某诉至园区法院,要求银行恢复征信记录中的不良记录,赔偿精神损失费8888元、误工费888元、滞纳金10.74元、利息12.36元。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B银行在2014年9月20日的那个周末进行二代支付系统的切换升级,从9月20日00:00开始,至8:00结束。此时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暂停受理业务,导致原告提请的小额跨行转账支付未能及时入账。
法院表示,网银小额转账虽显示非实时,但除法定节假日及小额支付系统停运外可做到24小时内到账,这符合普通客户对于小额支付系统的认知,本案所涉汇款历时近三日到账,明显不符合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惯例。
被告B银行未提前告知王某9月20日为支付清算系统维护日,从而导致贷款逾期还款的后果,故被告存在过错,应对逾期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并恢复信用记录。故法院判令B银行向原告支付直接经济损失10.7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金融消费出现征信纠纷,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权。而作为金融机构来说,应就银行业务暂停、维护等事宜告知客户,以免使客户对汇款到账时间做出误判。
二是,个人在重视自身信用度的同时,金融机构亦应当珍视客户的个人信用记录,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核实,以避免客户遭受到因非自身故意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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