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件是屡见不鲜,但是一旦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盗刷后,损失的这笔款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南京的蔡先生在外地出差时被盗一张签名信用卡,还来不及反应就被小偷在当地某大型超市盗刷两笔钱款,共计3.6万余元。在得到银行1.5万元补偿后,蔡先生又将这家超市和银行告上法庭。
据了解,南京市民蔡先生在安徽出差。一天,蔡先生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盗。不久后,蔡先生便接到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服务电话,告知蔡先生的一张没设密码的签名信用卡刚在当地的大型超市消费了两笔,共计36633元。之后,蔡先生迅速将信用卡挂失并拨打110报警电话。
经警察侦查后得知,信用卡被盗刷的地点是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蔡先生跟随公安人员查看消费签购单后发现,一张消费21722元的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明显不符。
蔡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后,银行方立即向其表示,根据失卡万全保障承诺,蔡先生可以得到银行的补偿15000元。虽然银行的补偿弥补了蔡先生部分损失,蔡先生还是将超市和银行一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剩余的损失。
法庭上,银行方辩称,其已向原告补偿了15000元,故不应承担其他任何义务。超市方则辩称,原告未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和犯罪分子盗刷行为是其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被告是否尽到信用卡签名审核义务与原告发生的实际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且两张签购单中仅一张显示被告未尽到审核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银行方在信用卡被盗刷时及时通知了原告,并根据合同承诺对原告进行了补偿,不存有过错,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超市作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应尽到审慎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必须审查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签名是否一致,故其应对其中一笔刷卡消费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故对此笔消费损失1.35万元,应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蔡先生由于保管不善,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后又被犯罪分子盗刷,信用卡盗刷与其保管不当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