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公司送货员张某伙同他人,以“现金结算给予货款1%的优惠”怂恿买家用现金付款,另一方面以收取刷卡额2%为代价,为急需套现的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涉案金额高达5700余万元。近日,徐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10名被告也分获有期徒刑10个月到5年6个月不等刑罚。
现年37岁的张某,在上海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从事大单货物送货工作。去年5月,他送货结识了做信用卡-套现“生意”的李某:她和同伙通过网络招揽信用卡-套现客户,搭识送货员后以直接支付现金可给予1%优惠的方式从买家处收取货款,随后有套现需要的持卡人在送货员的POS机上刷卡,并向持卡人收取2%的手续费。一来一去赚1%的差价。两人一拍即合开始合作。
今年3月,张某等人在套现窝点被公安人员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参与套现金额累计57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为共同犯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