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的朋友李某找他帮忙,要求暂时借一下高某的身份证。李某用其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某支行办理了金穗信用卡,李某用信用卡透支26700.83元后便消失了。
2010年2月,被告人高某的朋友李某找他帮忙,要求暂时借一下高某的身份证。李某用其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某支行办理了金穗信用卡,并对高某承诺,办证时用自己的房产作了抵押,绝对不会对高某有任何影响。高某于是随同李某在农行领卡申请表和领卡单上签了名,授信额度为3万元,但高某并未注意李某是否与银行签订担保手续。截止到2012年3月,该卡透支额度已达26700.83元,农行多次催收,并给被告高某送达了信用卡透支通知书,但此时高某已找不到李某,于是高某拒绝还款,农行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明知李某借用其身份证件资料系办理银行信用卡之用,仍向李某交付了本人的身份证资料,然后与原告签订《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领用协议(个人卡)》,因此,此协议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系有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某偿还金穗卡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故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高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某支行金穗信卡透支本金26700.83元,并自透支之日起按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