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在被一家商业银行的长沙某支行拒绝办理信用卡后,盲人小石觉得对方有“歧视”之嫌,以人格权受到了侵犯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最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石败诉。
按照银行的规章,申请办卡的客户需要抄录有关“知情声明”并签名。小石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成为了其办卡被拒最直接的原因。
小石称,自己曾通过他人代签、录音录像和按手印的方式,在其他银行成功申领过信用卡,但银行有权自主决定相关流程的设计。据此称银行“歧视”,可能有些言重。法院一审的结果,也并不认可此说法。
信用卡作为一种借贷服务,发卡方自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虽然小石有稳定收入,但后期使用中的隐患是存在的,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确实较高。从这个意义上说,拒绝发卡不仅是银行考虑自身风险的控制,还可以看作对小石本人的保护。
作为一种商业行为,银行对服务对象进行选择的过程,本身就很难直接定性为通常理解中的“歧视”。比如拒绝某些没有稳定收入者申领信用卡,并不是银行歧视“低收入群体”。
并不是说残障人士没有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恰恰相反,他们的正当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只不过,这样的责任并非某一家银行可以担负。报道中提到,小石本人有过成功申领信用卡的经历,这也说明,在此问题上全行业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这一个案的败诉,并不代表“此路不通”,而应当成为重视这一问题的起点。要让残障人士获得更好的服务,呼唤更为详细的制度设计和统筹。这样的设计需要贯穿信用卡办理和使用的全过程,还要从双方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和界定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