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消费者都有网上预订房间、机票等经历,网站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信用卡号,便于网上支付。但是,一旦消费者想改变约定,对方能否在不告知的情况下“无密扣款”?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一例因信用卡担保“无密扣款”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给出了答案:相关款项属于当事人信用卡担保债务,应予扣除缴纳,但银行和网站在扣除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赔偿消费者因纠纷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130.97元。
取消订房仍要付款
2010年8月14日,徐小姐通过携程公司客服电话预订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3间江景房,入住时间为8月17日到18日,入住天数1天,房费共6039元。双方电话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
携程客服人员告诉徐小姐:“订单一经确认预订成功之后,您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如果没按照约定入住,我们会扣除您一天的房费,共计6039元。”同时,徐小姐同意以牡丹贷记卡作担保,并向携程客服人员提供了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3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等。
8月17日中午约12时,徐小姐致电携程公司,要求取消订单。携程网客服人员告诉她,因为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不同意取消,当天即便不入住,仍会按照约定扣除房费6039元。徐小姐眼看和网站沟通不成,马上打电话给工行,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告诉她,卡未作冻结,建议她挂失处理并与商户协商。
8月24日,徐小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由于徐小姐为这笔款项交涉而延期支付,又产生利息101.19元,滞纳金29.78元。后来,徐小姐向工行归还了上述款项合计6169.97元。
但徐小姐认为,工行在接到客户明确要求不付款的情况下,擅自从信用卡中扣款,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遂告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工行某支行与携程公司共同赔偿损失6169.97元。但徐小姐的诉请没有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徐小姐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无密扣款”孰是孰非
“无密扣款”涉及哪些法律关系?消费者、网站、银行各自应当承担哪些?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二中院副院长、案件主审法官高长久。
问:银行和网站是否有权在消费者不同意的情况下“无密扣款”?
答:工行某支行和携程公司在徐小姐未输入密码的情况下“无密扣款”存在过错。因为在邮购服务中,通过信用卡“无密扣款”是银行和特约商户联合推出的一项新类型银行卡业务,银行及特约商户在推出这项业务的同时,当与持卡人原先约定的“消费凭密码”方式冲突时,负有事先告知客户的义务。携程公司关联公司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工行某支行之间签订的《邮购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束徐小姐。
同时,当一项类型新颖、专业性强的信用卡新业务推出时,如果赋予持卡人对此类新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的注意义务,将过分加重金融消费者的负担,有失公允。况且,如果新类型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从根本改变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事先约定,应得到持卡人的明确同意。
问:这种无密扣款行为到底给消费者造成多少损失?
答: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工行某支行和携程公司扣划徐小姐信用卡资金给徐小姐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130.97元。
理由是:此次侵权行为发生在信用卡资金结算过程中,是为了结算徐小姐与携程公司之间的信用卡担保债务。工行某支行和携程公司未经徐小姐授权“无密扣款”,造成徐小姐信用卡资金及利息、滞纳金损失人民币6169.97元。尽管携程公司与工行某支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但是,这笔资金的划付是清偿了一笔应付信用卡担保债务。工行某支行和携程公司对徐小姐信用卡作“无密扣款”,该法律行为构成对徐小姐侵权的同时,同一法律行为也使徐小姐在客观上受益,即还清了这笔信用卡担保债务6039元。因而,徐小姐的客观受益部分即这笔信用卡担保债务金额人民币6039元,应当在全部损失金额人民币6169.97元中予以相抵,实际损失为130.97元。
最终,市二中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工行某支行赔偿徐小姐损失人民币130.97元,携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