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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养卡”的幌子招摇撞骗?警方不会放过!

  常言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捂紧钱袋子,且行且珍惜。   嫌疑人雷某有多年“玩卡”经验,无所事事的他将谋生大计用在信用卡“养卡”上,嫌疑人雷某单纯以为这算是一举两得,但这其实是违法行为。   雷某打着“养卡”的幌子,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发出宣传信息,意思是将他人信用卡委托他“养”,整个‘养卡’过程所产生费用无需持卡人承担,雷某更会以每月300元作为“租金”给予持卡人作为担保,一旦“养卡”成功,持卡人则需要支付30%手续费。   实际上,雷某获取“养卡”人名下信用卡后,会以另外方式交于他人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业务,这并非‘一举两得’的好事,而是实打实的“一举两得”的坏买卖。   最后,由于有“养卡客户”发觉事件不在可控范围内后,通过银行人员协助下,报警处理。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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