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明明没办信用卡,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信用卡逾期不还的“老赖”。
来自河南光山县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蹊跷事,因为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的这张莫名信用卡,不但欠了债,还被告知因个人失信无法买房。对于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信用卡的这团迷雾,日前也有了最终定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的上诉请求,认定交行江苏省分行侵犯张女士名誉权事实成立,予以经济赔偿。
据介绍,张女士2018年11月在河南省光山县城购置住房,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被银行告知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有不良征信记录,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只能用其父姓名办理购房贷款手续。
张女士随后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自己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列入失信名单,原因为2014年6月10日银行发放了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截至2015年10月29日,账户状态为“呆账”,余额9219元。
张女士反映,自己不在南京市工作,也不在南京市居住生活,从未在交通银行办理过信用卡。
为此她多次联系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人员查询,得知前述信用卡为该行核发,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作为商业银行收入、监管核发信用卡时未依法审查办卡人的个人信息,导致他人冒用张女士名义办理信用卡,并因前述信用卡账户状态成为呆账,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又将张女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征信黑名单,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权。
她本人在所有银行中无贷款逾期行为,本案不良信用记录使得张女士的名誉受损,精神遭受重大损害,并给张女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在2019年经过一审,判处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侵犯张女士名誉权成立,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11000元。对此结果,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不服,进行了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名誉权不当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交行江苏省分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未能尽到严格审慎核查义务,致使张女士身份证被冒名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了恶意消费透支,致使该账户出现“呆账”。
交行江苏省分行虽进行了催贷、流转至报公安队列后才按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呈报不良征信,但交行江苏省分行仅向该信用卡登记信息上填写的地址进行了催贷,未举证证明其向张女士身份证上显示的户籍所在地投递催款单,存在一定的过失。
征信活动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信用好坏的客观评价。银行征信记录虽只在银行内部发布,但张女士在知晓其被列入不良征信后,就其不良征信向其户籍所在地光山县人民银行提出异议,其异议并未被采纳,致使张女士贷款被拒,个人信用评价降低。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的过失行为与张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交行江苏省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负担。
本人不到场,他人冒用信息就能办张信用卡,信用卡欠费没通知本人就能上报失信名单,在张女士信用卡纠纷案件背后,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种种的“不规矩”做法令人后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