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龙某合作,使用本人或他人虚假身份证明共骗领信用卡3张,套现31000元。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后,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罚30000元罚款。
虚假套现消费
张某年近30岁,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本不具备银行颁布的申请信用卡资格,但他希望拥有一张信用卡。2010年初,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龙某(已起诉,尚未判刑),请求龙某帮忙申请一张信用卡。龙某表示同意,并提出事成后按信用卡额度的10%收取手续费。过后不久,龙某找人为张某伪造了某公司营业部的职务及收入证明,同年6月25日,张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和龙某提供的虚假身份证明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在龙某的指导下,张某通过银行审批,顺利领到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领到卡后,张某向龙某支付了1000元手续费。之后,张某持卡到一公司某营业点的POS机上刷卡进行虚假消费,并向营业员支付2%的费用套取10000元现金。
与龙某合作骗领信用卡并套现成功后,张某似乎发现了一条不劳而获的发财路。2010年9月,张某伺机从一家打字复印店偷拿客户复印后未取走的黄某勇身份证复印件,再加上龙某伪造的黄某勇在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某院区的职务及收入证明,向银行成功申请了信用卡。随后,龙某用同样手段套取现金11000元,除交220元给营业员作为套现费用外,剩下10780元与张某平分。
经查,2010年期间,张某与龙某合作,使用本人或他人虚假身份证明共骗领信用卡3张,套现31000元。
除此之外,张某还用本人的身份证及伪造的工作职务、收入证明材料向银行申领了该行的信用卡,这张卡由张某本人正常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罪并罚,判决张某有期徒刑2年六个月,并处罚30000元罚款。
警方提示:
一、告诫那些仍在从事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商户尽早认识到自身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有可能涉嫌犯罪;
二、告知广大群众,应通过正当的信贷途径来获取资金支持,切勿使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套现行为不仅会影响自身的信用记录,透支现金一旦逾期不还还有可能被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