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一季度,各家银行推出了哪些新品?发布了哪些重要公告?有哪些重要政策值得关注?……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01 一季度部分信用卡新产品
02 部分银行信用卡业务调整
账户管理
中国银行《关于开展长期睡眠信用卡账户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管理范围为客户名下连续18个月及以上无主动交易、且无任何未偿款项和存款的长期睡眠信用卡。自2023年3月20日起,中国银行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信用卡账户或卡片纳入账户安全管理范围,分阶段进行信用卡降额、停用或销卡等相关处理。
光大银行《关于开展长期不动卡安全管理的公告》
将对连续24个月及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的卡片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分阶段做卡片到期不续发新卡处理。
浦发银行《关于我中心客户信用卡持卡数量管理的公告》
对同一客户名下持卡数量设置上限,即同一客户名下最多可保留20张有效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含主卡及附属卡)。2023年4月1日起,将统一对客户名下超过20张数量上限的卡片进行管制,被管制后卡片将无法正常使用。
北京银行《关于清理个人信用卡卡片的公告》
为确保客户名下信用卡账户及卡片安全,北京银行将定期对客户名下长期未发生主动交易的卡片做销卡处理,名下其他正常使用的信用卡不会受到此次操作的影响。北京银行将至少提前10个自然日通过短信形式通知,销卡后卡片不可正常使用。如账户下卡片均已销卡,且账户无欠款、无溢缴款,还将对客户名下的信用卡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徽商银行《关于调整徽商银行信用卡持有数量上限的公告》
自2023年1月5日(含)起,对信用卡持有数量上限进行调整。同一客户在徽商银行持有的信用卡有效卡片数量上限为5张(含),不含附属卡、公务卡及商务采购卡。
交易管控
光大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资金用途管控的公告》
光大银行信用卡不得在融资租赁类商户进行交易;不得在房地产税费类商户进行交易;在房产租赁类商户设定单笔交易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日/月累计交易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
分期业务
徽商银行《关于徽商银行信用卡部分业务调整的公告》
自2023年1月5日(含)起,停止办理信用卡部分分期业务(包括信用金分期、惠享金分期、惠农分期)。同时现金分期额度调整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分期期限调整为最长不超过两年。
盛京银行《关于调整信用卡分期业务相关收费规则的公告》
自2023年1月7日起,盛京银行信用卡全部分期业务所收取的“分期手续费”调整为“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率”调整为“分期利率”,“提前还款手续费”调整为“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手续费率”调整为“提前还款违约金率”。
富滇银行《关于调整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的公告》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信用卡现金分期(按日贷)及信用卡透支取现业务。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的50%,信用卡现金分期(按日贷)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信用卡透支取现不能办理账单分期及灵活分期业务。
还款调整
交通银行《关于近期部分信用卡产品及服务变更的公告》
自2023年4月1日账单日起,消费交易(不含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交易、年费、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及费用)最低还款比例从10%调整至5%。
续卡调整
光大银行《关于优化信用卡到期续卡策略的公告》
若客户即将到期的卡片在近1年内发生过线下交易,则续发实体卡,否则续发数字卡。若客户年龄在65周岁以上,原则上配发实体卡。数字卡可通过阳光惠生活APP“新卡服务”-“数字信用卡”进行激活,并查询数字信用卡的卡号/安全码/卡片有效期等信息。若续发数字卡的客户仍需获取实体卡,请在阳光惠生活APP“新卡服务—数字信用卡”功能板块申领实体卡。
03 监管政策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银行将开展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如果银行向合作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属于可直接归属于形成信用卡分期资产的增量费用(即交易费用),则该费用应当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银行应当以此为基础计算利息收入。
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权等。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符合《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规定的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其中符合标准的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5%。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40%,但符合条件的未使用的个人循环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
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意见
在征得澳门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资商业银行共享其澳门母行掌握的同一澳门居民信用状况,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
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优化货车ETC信用卡发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办理货车ETC信用卡业务,建立符合货车ETC信用卡风险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机制。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机制,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指标变化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工信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构建数据安全产品体系。加快发展数据资源管理、资源保护产品,重点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强数据质量评估、隐私计算等产品研发。推进规划咨询与建设运维服务。面向数据安全合规需求,发展合规风险把控、数据资产管理、安全体系设计等方面的规划咨询服务。围绕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建设与运行需求,积极发展系统集成、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安全审计等建设运维服务。
工信部印发《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
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不得仅以服务体验、产品研发、算法推荐、风险控制等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超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其他政策
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北京银保监局发布《警惕和防范不法机构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吸收公众存款风险》
江苏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大和优化金融供给助力我省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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