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消费时选择这种简便快捷的支付方式,信用卡市场也成为各大银行增收增效、扩大影响力的必争之地,为了拉拢客户,许多银行放宽申领条件,可是后续服务却并不完善,宽进严出,给持卡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烦恼,而不正当使用信用卡更扰乱了金融秩序,令社会产生了一些不安定因素。
市民钱没还够银行不通知 产生不良记录
日前,济南的信先生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反映,他对自己一张信用卡的14次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他说,07年办的信用卡,08年取消的,当时我记得把钱还上了,一年以后办别的业务发现有个不良记录,我就去中国人民银行查发现是中国国银行的逾期不良记录,然后去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中心查出来交了钱,这一年逾期十几次没有人通知到,我的手机号、邮箱都一直没有换过。
对信先生的说法,中国银行方面给出了这样的解释:2008年12月17日,还款65元,但由于当月账单金额为74.7元,仍然没有还够,一直滚动到2010年3月才结清销户。
据中国银行济南分行银行卡部风险经理徐经理介绍,信先生的信用卡帐单日为每月14号,还款日为账单日之后第20天,2008年12月17号信先生所还的65元是截止到14号的欠款,之间两天的消费并没有计算在内。信先生认为已经还清所有欠款并不再使用该信用卡,而未还的9.7元直到2010年3月销户滚动为82元,同时产生14次不良信用记录。由于信先生搬了家,14个月以来他没有收到银行寄出的对账单,而银行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中银都市卡领用合约第十八条规定:信用卡申请人及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中国银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申请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据此,信先生这由9.7元欠款导致的14次不良信用记录必须自己承担了。
面对这板上钉钉的“铁案”,信先生显得有些无奈。“无论产生逾期也好,钱多少也好无所谓,关键是态度,为什么不通知到我,我要真是不讲信誉的人,我天天关着机,天天换手机号,但问题是我不换手机号。”
中银都市卡领用合约第十七条规定:持卡人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中国银行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类似的责任规定合约上共有二十四条,银行依据这些规定照章办事,最大限度规避了风险,而信用卡持卡人却要打起十二分精神。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李铁刚对此表示,银行并没有站在顾客的角度,从服务的概念和标准来讲是不到位的。
信用卡买股票被套牢 还款遥遥无期
某住济高校学生张建华现在也在为手里的信用卡发愁。他说,我有3万块钱欠款逾期,都套现买股票了,可是现在股票套住了,所以钱还不上,银行一直催。
绝大多数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可是,小张所说的信用卡套现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当场付现,手续费则远低于银行。但是钱最终还要还给银行,像他这种炒股被套住的就没有办法了。
据了解,一些贷款中介还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大量套现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地鉴别和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 或投机的信用风险。而持卡人一旦无法偿还套现金额,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并可能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李铁刚称,银行在审查一个人的信用时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发卡的时候存在缺陷,这是银行应该改变或应该避免的问题。对持卡人这一方来说,他的行为应该进行很好的规范,社会上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对信用卡的使用人进行良好的信用教育,这是社会必须做的一些工作。对监管部门来说,对银行发卡过程中对持卡人的信用考察进行很好的监管,不该为了拉业务不管他的信用如何就把卡发放出去,对使用人也改进行监管,通过技术方面的提高也可以处理这些问题。卡的使用人和银行都应该去做更多自身的工作,才能建立一个比较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