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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领取日期改了,7月开始发放涨钱后的养老金,要注意啥?
重要消息,紧急通知:2021年准备领退休金的朋友,千万注意以下三件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为什么有些人每月上涨养老金达到500元?而我自己只有几十元,为什么还有一部分人将暂停发放养老金?这些都是退休朋友最大的疑问,所以今年养老金日期有所改动,如果七月份开始发放养老金,我们得注意哪些事项呢?
2021年一月份,人社部和财政部就对今年的养老金有所具体的调整,总体幅度为4.5%。
今年养老金的上涨已经连续17年上涨,但是很多人都明显感觉到每年上涨的金额越来越少,而有些人上涨的金额越来越多。
在去年总体上涨幅度为5%跟今年相比,却下降了0.5%,那有什么影响呢?影响就是:养老金越少的朋友上涨的金额越少,养老金越多的朋友,上涨的金额也就越多。
很多人都反映今年养老金发放的日期改了,七月份开始发放上涨的养老金,那么得注意些什么呢?
其实并不是全部的地方发放养老金的时间改成七月份,这只是部分地区改成七月份,毕竟养老金的政策,每个地方都有不一样的标准。
1、提前计算一下自己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以免出现错误。养老金的上涨金额是根据综合性来决定的,比如缴费年限挂钩,而工龄不在计算范围内,养老金水平,基数,比例,还有你们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
很多退休老年朋友都不知道自己的养老金计算方式,有时候感觉非常的迷茫。
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其实有两种分别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
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式:用你个人账户总储蓄额来处理,你退休年龄的总计发月数。
⑴、50周岁退休的,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95。
⑵、55周岁退休的,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70。
⑶、60周岁退休的,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
基础养老金计算方式就是:根据你所在省份上年度在岗职工每月的平均工资和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1%来决定的。
弄清这些计算方式,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情况来做一个养老金的计算,如果不会让家里的孩子帮忙计算一下,看看有没有出错误。
2、查看一下自己社保里面的医疗保险费用有没有变化?购买职工社保包括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最重要的就是养老保险跟医疗保险。
而在今年的5月1日医疗政策又发生了三大变动。
而这三大变动能够影响这些缴纳职工社保医保的返钱情况。
考虑到很多年轻人医保卡里面的钱用不完,而老年人医保卡里面的钱不够用,所以在5月1日起,医保个人账户里面的余额还要划走2%,存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
这就意味着我们可分的钱变少了。
因为养老金补发完毕后,医保补贴也随后会增加到我们的医保卡里,而医保返钱是根据:缴费基数反还、养老金为基数返还、社会平均工资基数返还。
所以大家也要注意养老金补发完后医保返还钱的情况。
3、65岁以上老人要注意自己高龄补贴的标准。今年养老金补发完后,也是根据三结合来调整,其中的倾斜调整就是那些高龄人员补贴的福利。
每个地方对高龄人员的补贴标准,年龄都有不同的规定。
像河南省是满65岁就可以享受高龄补贴,而山东省是满70岁才可以享受高龄补贴。
如果是今年才刚刚过满65周岁或者是满70周岁,那么就不可以享受高龄补贴的政策,只能等下一年。
原因:在去年12月31日,也就是高龄退休人员倾斜调整的截止时间,所以今年刚满高龄的退休人员是不能够享受倾斜调整,只能等下一年。
所以大家千万不要误解,一定要注意这个事项,有人说为什么我在河南省今年满65周岁?高龄退休人员怎么没有我的份呢?这就是其中的原因,只能等下一年。
所以并不是今年养老金发放的时间改了,这只是部分地区在七月份发放养老金,向其他地区,早已经将养老金发放完毕,所以这个改时间不能作为统一的标准来看,只是部分地区而已。
在每年养老金准备发放的时候,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及时认证养老金领取。很多人在养老金发放完毕之后去领养老金,却被告知无法领取,也就是说暂停发放了养老金。
原因就是: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去当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是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养老金认证。
因为很多人都冒充家里过世的老人来领取养老金,这样一来导致国家养老基金亏损严重,所以为了维持良好的养老金秩序才行了,这样的政策。
所以各位退休朋友,如果你们当地有这样的政策,尽快去认证,以免到时候造成不必要麻烦。
而且认证方式非常简单,只需带着身份证,社保卡去当地的街道服务中心,或者是社区以及社保中心办理认证。
腿脚不方便的老人,可以让家里子女登上社保中心网址,然后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以网上方式认证也可以。
对此,三味小镇哥的看法就是:养老金的政策可以说是非常公平公正,只要你按照标准交,那么就算七月份发放养老金,也不用担心他会少你的养老金,一切都是按照政策来,如果你符合政策标准,那么该有你的还是有你的,如果不符合,那就没你的。
有的人说为什么别人每月能上涨500元,而我自己只有几十元呢?
原因很简单,你看看你自己的缴费标准,跟别人的缴费标准一样吗?自己的缴费年限跟别人一样长吗?
别人每年缴个几万元社保,而你自己只缴个2000元社保,那么退休以后,养老的金的待遇肯定有区别。
总结:现在的养老金都是发放到我们的社保卡里,还有个最主要的注意事项,就是我们的社保卡,一定要去激活开通你们的金融功能。
如果没有开通金融功能,那么你们的社保卡只能用于医疗结算,买药看病,等这样的医疗方面。
而养老金都会打到你们社保卡里面的一个银行账户中,如果不开通金融功能,绑定该银行的账户,那么就意味着你的养老金无法领取。
所有养老金的朋友一定要注意了。
开通激活的方式很简单,要么到当地的行政大厅,社保中心以及该社保卡合作的银行办理激活认证就可以了。
(感谢各位朋友观看和支持)。
医保改革,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大缩水,划出的钱还能返补回来吗?
这个话题我在一开始就去微头条里发表过自已的看法,今天我就不想重复自已的观点。再说,无论我们普通百姓有什么不同看法,现在政策己经强行实施。从大方向看,这次医改虽然卡里的钱少了,但是门诊报销比例有所提高,这对大部分患有老年基础病的老人,还是有益的。至于划出去的钱,我看是不可能返回的。
2021供热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发放《经营许可证》;
(二)监督热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对热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投诉、协调处理供热纠纷;(五)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六)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规范与考核体系,对热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履行义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于每年度供热期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十条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六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七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九条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五)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
(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擅自排水放热;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章供热收费
第二十二条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三条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四条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热价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供热设施
第二十六条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
第二十九条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三十一条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用户室外的供热设施故障,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热经营企业抢修供热设施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擅自排水放热或者擅自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六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热经营企业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2]
2020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各统筹地区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水平。立足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三)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各统筹地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合理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升筹资水平,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根据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和跨年征缴的个人缴费,科学评估2020年筹资结构,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四)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坚持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简化门诊慢特病保障认定流程。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继续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六)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探索从按病种施救逐步过渡到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三、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七)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落实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政策,抓实参保缴费、健全台账管理、同步基础信息,做好省(自治区)内异地参保核查,实行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全流程跟踪管理,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应保尽保。抓好挂牌督战,坚决攻克深度贫困地区堡垒,落实贫困人口省(自治区)内转诊就医享受本地待遇政策,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
(八)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用好医保扶贫调度、督战、政策分析功能模块,动态监测攻坚进展。配合做好脱贫攻坚普查、脱贫摘帽县抽查、巡查督查等工作。加大贫困地区基金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贫困人口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问题。加强和规范协议管理,强化异地就医监管。
(九)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对标对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专项巡视“回头看”等渠道反馈问题,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
四、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基于协议管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及运行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更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十一)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在调节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在30个城市开展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加强过程管理,适应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医保总额管理和重大疫情医保综合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医保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制定各省增补品种三年消化方案,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控制政策范围外费用占比,逐步缩小实际支付比例和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的差距。
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规范执法。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以“两试点一示范”为抓手,健全监督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兑现待遇。
(十四)加大市地级统筹推进力度。推进做实基本医保基金市地级统筹,已经建立基金市地级调剂金的要尽快实现统收统支,仍实行区县级统筹的少数地方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推进全市范围内基金共济,政策、管理、服务统一。衔接适应基本医保统筹层次,逐步推进市地范围内医疗救助政策、管理、服务统一。
(十五)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完善收支预算管理,适时调整基金预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实现数据统一归口管理,做好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六、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十六)抓好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建成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清理户籍、居住证、学籍等以外的参保限制,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有序衔接征管职责划转,稳定参保缴费工作队伍,做好参保缴费动员,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便民高效抓好征收工作,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
(十七)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大力推进系统行风建设,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流程,适应不同地区和人群特点,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办理,方便各类人群办理业务。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国家平台统一备案试点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抓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病例待遇支付。
(十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整合城乡医疗保障经办体系,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探索市地级以下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十九)加快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信息维护工作,组建编码标准维护团队,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加快推动编码测试应用工作。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标准,完成地方平台设计和应用系统部署实施。做好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工作。保障平台建设过渡期内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七、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任务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众、失业人员等人群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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