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昨日发布《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行为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类董事应各司其职
据银监会介绍,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董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通常也被称为股权董事)以及独立董事,这三类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担任的角色不尽相同,履职过程中也各有侧重。
例如,执行董事是高管层与董事会的结合点,既是董事会决议的参与制定者,也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履职中应着重承担向董事会真实、完整汇报经营情况的职责;非执行董事应在加强股东与商业银行信息沟通、协调股东与银行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独立董事则重在加强履职过程中的独立性,关注中小股东和存款人利益。
履职情况分三个级别
按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评价细则,建立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逐年对商业银行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建立了商业银行董事退出机制,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应评为不称职的情形包括: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的;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牟取私利的;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并要求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换不称职的董事。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银行业改革进程的推进,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已经建立,形似的工作已经完成,监管重点逐步转移到神至的建设上来,即督促商业银行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董事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关键性主体,能否充分发挥其履职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