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财大狮平台”集资诈骗案的详情。
三名男子施某楠、苏某才、洪某音三人自创财大狮平台,公开发布农业供应链、小额信用贷款两种借款标的,以年收益10.2%-15.9%的收益作为诱饵,并承诺保本付息,在几年内募集资金40亿余元。
最终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施某楠、苏某才、洪某音三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获刑14年、9年、12年。
以高收益吸引5万人参与投资
涉案金额高达40亿
据悉,施某楠系深圳云信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依托云信汇通公司,他创建了财大狮P2P金融理财平台。
自2013年3月开始,通过其公司的网站展示、微信公众号推送、论坛发布等方式公开宣传,以年10.2%-15.9%的高收益作为诱惑,在财大狮平台上向社会公众推出农业供应链和小额信用贷款等借款标的,并对所推出的借款标的设立了相应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
集资参与人在平台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选择理财标的,将投资款转入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投资。
“我在财大狮平台投资金额约183万元,可没法提现。”集资参与人赧某说,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他先后投入了约183万元,该公司对外宣称有四大保障。有上市背景,实际上并无业务往来和资金投入。
赧某说,他在2018年3月30日报警后,发现财大狮平台主要成员皆为化名,拒绝公开真实身份信息,还公开侮辱谩骂恐吓投资人,要求投资人线下债转,将公司债务转为施某楠个人债务。
据统计,从2013年3月至2018年5月,通过云信汇通公司“财大狮”平台吸引投资总金额累计人民币约40亿余元,参与人数高达5万余人。
大量资金被转出至私人账户
案发后三名男子主动投案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此平台运行期间,苏某才、洪某音以其所控制的厦门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佳式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融易(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平台相应的债务人提供担保。
施某楠以其财大狮P2P平台,自设资金池,以上述宣传手段公开募集资金,并分别伙同苏某才、洪某音在平台上发布虚假标的,提供虚假担保,将募集的大部分款项转入苏某才、洪某音控制的多个账户中使用。
由于施某楠通过自己的私人账户及所控制的他人账户进行大量的资金流转,并通过以上账户转出大量资金,导致无法追回。
其中施某楠与苏某才共同造成的借、还款差额为53056835.76元,施某楠与洪某音共同造成的借、还款差额共为250791206.16元。
2018年1月开始,财大狮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投资的本金和利息,平台提供的千和公司、佳式通公司、恒融易公司的所谓信用担保,无法实现对集资参与人投资的担保作用。
2018年4月,陆续有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警。2018年5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施某楠、苏某才、洪某音三人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投案。
三人共同犯罪均为主犯
最高获刑12年
一审时,深圳中院认定施某楠、苏某才、洪某音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分别获刑12年、11年、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100万、150万。一审判决之后,三人均提起了上诉。
经审理,广东高院认为,施某楠、苏某才、洪某音三人,主观上均有基于骗取投资人钱款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了集资诈骗的行为,也共同造成了危害后果,但三上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不完全连带,苏某才、洪某音互相并不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应认定施某楠、苏某才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施某楠、洪某音二人另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施某楠、苏某才、洪某音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此外,考虑到苏某才部分退赔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加大从轻处罚的幅度。
2021年4月21日,广东高院作出改判,驳回施某楠、洪某音的上诉,苏某才的刑期从12年改判成9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