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对被告人曾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7月30日,曾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了一张金穗贷记卡,截止2012年3月13日共透支人民币19992.4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曾某一直未还款。
2011年4月28日,曾某在中信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金卡,截止2012年4月9日,曾某利用该卡刷卡消费等共透支人民币37810.23元,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曾某一直未还款。
综上,曾某共恶意透支信用卡现金57802.66元。
2012年5月23日,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透支款还清上述两家银行,并得到两家银行的谅解。
赣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银行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曾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