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管理,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营商环境,引导公众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绿色出行体系,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规范运营企业行为,包括可按实际情况规划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位;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及信息安全。
规范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
强化停放秩序管理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方面,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对具备条件但尚未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的路段,可按实际情况规划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设置隔离设施,为公众提供安全、便利的绿色出行环境。
保障自行车基本路权。城市道路建设应充分保证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的通行条件。
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城市政府应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和电子围栏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放点位;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位。
引导用户文明用车。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明出行,使用后应将其停放到已规划好的停放点;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由无骑行能力的人使用,不得擅自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改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租赁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租赁和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
运营企业要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
实现明码标价
维护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规范运营企业行为,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合理配备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
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和日常维护,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要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实现明码标价,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创新保险机制,鼓励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伤害事故理赔机制。强化企业落实车辆注册登记制度,若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投放车辆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在属地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投放;运营企业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操作。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团体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支持城市政府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车辆淘汰等地方标准;鼓励运营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探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用管理制度,有效引导用户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诚信用车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将运营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践诺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将运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
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及信息安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须按照国家对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规定分别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保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运营企业要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尽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运营企业应当与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主动接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
运营企业应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庞继光
责编:李晓梅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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