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发布决定,对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修改,其中有一条指出,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在各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有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持卡人的良好信用,持卡人需要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欠款,持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还款。
如果持卡人未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将不享受免息期待遇,同时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金额从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按月计复利。若未偿还最低还款金额,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曾在2009年,“两高”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解释》已不再适用,因而需要重新修改与完善。此次,“两高”再次联合发布相关决定,其中,完善了“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
修改前:在2009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
修改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可能会存在哪些原因?除了主观因素以处,信用卡未如期偿还还存在一些客观因素,比如自动还款扣款失败、扣年费未及时还款、对临时额度不了解、卡太多忘记还款等,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信用卡逾期。
从这个角度来看,修改后的解释更偏向保护持卡人的利益,有利于信用卡市场良性发展。因此,对信用卡未按规定还款是否属于“恶意透支”还需多方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