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岳某某在长汀县先后发起并组织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2万元。长汀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查,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岳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长汀县先后发起并多次组织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62万元。2013年1月起,因部分参会会员在收到入会金、利息后停付后期会金、利息,岳某某无能力垫付相应会金、利息。被告人岳某某组织的民间互助会无法维系,致使汤某某、谢某某、郭某某等18名会员损失共计20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陈立烽 项永锋)
■法官说法■
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除此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被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厘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注重风险评估,将自己的闲散资金投入到合法的金融机构储蓄或寻求合法稳妥的投资理财项目,否则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将血本无归。(读者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