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钱包,绝大多数市民会选择寻找失主或者把它交给警方。可是也有人因一时贪念想发点意外之财,市民小杨就是其中之一,用捡到的银行卡取走了卡内的1.8万余元现金。
近日邗江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将其批捕,消息一出引起轩然大波,有人认为小杨仅仅违背道德谈不上犯罪,也有人认为他的行为是盗窃非诈骗,那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定性是否准确呢?
案发 设密银行卡上近2万现金离奇被盗
市民小张家住邗江区公道镇,8月12号晚他和几个朋友在路边的烧烤摊吃烧烤,酒过三巡后才想起其母委托他取一笔款,可是当天太晚了,他也就没取。回到家其发现钱包不见了,里面就有母亲的银行卡,当天晚上银行已经下班,于是第二天一大早银行刚上班,小张就来到了银行挂失。
可是经过查询,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张卡上基本没有钱了。小张急忙解释说:不可能的,上面有将近2万块钱呢。银行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基本是一张空卡了,就在昨天晚上有人从这张卡上取走了18400元。
明明是有密码的怎么会让别人取走了将近2万块钱呢?后来小张又查询了丢失钱包中的另外几张银行卡的情况,上面的钱都还在。为什么单单就是母亲卡上的钱被人取走了呢?就在这时他突然想到了一个细节,母亲委托她取钱时,为了防止他忘记密码就把密码写在一张纸条上给他,他当时没有在意顺手放在了钱包中,现在一想,应该是有人把纸条和银行卡对上号了。小张随即来到派出所报警。
侦破 银行监控锁定有纹身的神秘取款人
经过调阅银行ATM机的监控录像,警方锁定了一个右臂有纹身的男子,不过取款时男子刻意对自己的样貌进行了掩饰。
警方分析,取钱的男子应该离案发地不远,经过大量的摸排工作,最终发现在公道镇某工厂上班的工人小杨有着重大作案嫌疑。9月6日,小杨被抓获归案,小杨对自己捡到钱并且取走18400元钱一事供认不讳,不过他并不觉得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我当时就是贪图小便宜,且钱包是我捡到的,又不是偷和抢的。
小杨取走钱之后并没花,藏在了家里的一套棉被中。据小杨的父亲称,当晚小杨把捡到的钱包拿回家,里面有大概六七十块钱,还有几张银行卡和身份证,小杨原本是想把钱包按照身份证的地址第二天还给对方的,不过里面有一张看起来像是密码的一串数字,小杨因一念之差就犯了糊涂。
争议 是否构成犯罪?为何定诈骗?
针对市民的疑问,记者请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做了解答。
疑问1:是道德问题,为啥会涉嫌刑事犯罪?
检察官:捡卡取钱和直接捡钱不还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捡到财物不归还失主属于民事上的不正当得利不构成刑事犯罪;丢失了银行卡是可以通过户主挂失把损失降到最低甚至没有损失,换言之丢失银行卡是在失主可控制范围之内的,这种范围内的捡拾明显带有侵害他人财产的性质,且数额巨大,足以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只不过是涉嫌罪名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疑问2:为何定诈骗?
检察官:界定其盗窃或者诈骗的关键,要看嫌疑人取得银行卡的手段是什么,如果信用卡是盗窃来的,那么以后的使用行为,就是盗窃行为。如果是捡到的,他在随后的取款过程中,就是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本质上符合诈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最高检公布的自2008年5月7日实施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疑问3:捡到的是储蓄卡,为何定信用卡诈骗?
检察官:2004年全国人大《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信用卡指的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含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等。
提醒 失主应依法向拾金哥支付必要费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因一时贪念想发点意外之财的市民一时利令智昏之外,担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是他们放弃物归原主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担心捡到的数额和失主说的不一样反被讹诈等,就此扬大社会学专家吴林斌副教授表示,归还捡到的东西反被讹诈的事情毕竟少之又少,失主普遍是怀着感恩之心,有纠纷法律也会给出公正结果。
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宗宏根介绍,《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同时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