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基金投向有几层嵌套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基金投向有几层嵌套公司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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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后管理
投后管理是项目投资周期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四要点之一。在完成项目尽调并实施投资后直到项目退出之前都属于投后管理的期间。
由于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在不断变化,公司的经营发展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从而增加了项目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法律诉讼风险等),投后管理正是为管理和降低项目投资风险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有什么影响
从内容来看,主要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等问题,对公募基金产品本身影响并不大。
“证监会系统的监管原本就相对严格,这次只是把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推行和普及了一下,对公募基金影响不大。”事实上,从中可以看到很多有关公募基金管理规定的影子。比如对投资集中度的规定,其中“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可比照公募基金原先的“双十规定”。而“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参考了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至于对负债率的要求,早在去年8月起,公募基金就开始全面实施此项规定。新的《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开放式基金杠杆率(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40%,封闭运作基金的杠杆率不得超过200%。医疗基金引领基金大跌,为何很多人要跑路?
跌跌不休的医疗基金为什么还会下跌?别人跑路,你就一起跑路吗?
下面详细和大家说说这个话题。
第一,米国再对我们下狠手!据美国财政部网站的消息,米国总统签署一项行政命令,对中、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4国的15家实体和10名个人实施制裁,其中包括咱们的4家药企和1名个人。
米国这次给出的理由是,打击芬太尼等药物滥用成瘾问题,指控这些企业参与了全球非法药品贸易。
其实,明眼人都知道,无论给出的理由如何,最根本的目的还是打压咱们。前有华为“重挫”,市场对于米国的打压制裁,反应剧烈,因此,导致整个医药板块的重度下挫。
第二,米国的制裁,影响真的有那么大?随着相关新闻爆出,市场出现剧烈波动,12月15日午后,医药巨头药明康德股价突然跳水。12月15日收盘,药明康德在A股跌停,市值蒸发超400亿元,并带动整个A股医药板块下跌,当日A股市值蒸发近2万亿。
但是,我们必须问一句,米国制裁真的这么厉害?
首先,米国制裁的只是与其国内芬太尼等药物滥用相关的药企,针对面非常有限,对于A股整体医药板块的影响可控。其次,我们的医药行业与米国深度嵌套,目前我国每年进口米国医药类、医疗设备及生命科学相关产品货值高达上千亿美元,与此同时,我们生产的药品又返回米国销售。如果米国政府真的下狠手,相当于既制裁本国供应商,又制裁本国客户。纵观最近大国博弈,凡是不利于我们的新闻,米国政府都会“拿起大喇叭”,造成的影响越广越好,越恶劣越好,这种时候,咱们反而应该对对方的声音保持警惕,多问一句,“有那么严重吗?”
其三,别人跑路,你也跑路,这还想从股市掘金?我有一个看法,短期市场的波动多半是情绪性的,而其对于股市长期走势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巴菲特在1993年致股东的信中说到,“股市预言家唯一的价值就是让算命先生看起来像那么一回事。即便是现在,查理跟我还是相信短期股市的预测是毒药,应该要把他们摆在最安全的地方,远离儿童以及那些在股市中的行为像小孩般幼稚的投资人。”
想要从股市掘金,必须学会对于情绪不为所动,对于短期波动不为所动。更有甚者,在巴菲特眼中,别人的恐惧时刻,正是他贪婪的契机,反之亦然。
在别人因为米国制裁,逃出医药板块的时候,你倒应该冷静下来细想:短期制裁有本质影响吗?医药板块长期走强的本质是否有变?
想清楚这些问题,咱们才能做出正确的反应,拒绝成为“股市韭菜”!
你对于医药板块的未来如何看?你还持有医药板块的基金吗?欢迎留言讨论!
私募基金会不会涉嫌非法集资?
案例很多。
所谓私募,就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大家曾经耳熟能详曾经的私募一哥徐翔(后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入狱)控制的泽熙投资,就是典型的私募基金;
而与私募基金对应的,对应就是公募基金,就是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通俗点说,余额宝和微信理财就是一种合法的公募基金形式,购买余额宝,就是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从私募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私募本质与非法吸集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有天然的区别,私募不能以公开方式集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其募资的对象都是特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最低投资门槛为为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
既然私募基金的规定如此严格,反过来思考,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
1.违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私募基金委托第三方(银行、信托公司等)代为销售其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而银行的客户其实就是不特定的公众,那这个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第三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案例如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9月以来,韩学梅等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财富中心A座312室,以中能远通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光大—北京丰台区安置房项目基金”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通过付佣金雇佣第三方销售的方式,以投资入伙北京中能正信投资中心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于2012年10月至11月间,非法公开吸收程某某等10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上述资金被投向其他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韩学梅的辩护人所提“发行基金采取的是非公开私募方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被法官采纳,但由于其吸收的资金能用于生产经营、有自首情节、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尚能全部挽回,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资金用途并非决定非法吸存行为定性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能够对量刑其作用,这一点我在以前的回答中也总结过。类似案例还有(2017)京03刑终904陈某某被判非法吸存案。
2.承诺固定回报收益,采用线下门店对不特定公众宣传
上海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沈某某在担任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团队长期间,在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获取相应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小贷债权转让、影视项目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项目为名,通过承诺固定回报收益为诱饵,采用线下门店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非法理财产品,以7%至13.5%不等的较高年化利息吸引客户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人民币400余万元无法兑付。
3.穿透式核查人数,是否协会备案不影响吸存性质
笔者接触过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咨询笔者,其认为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就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笔者提醒,登记备案并非影响非法吸存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决定非法吸存性质的,依然是是否已公开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
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由此可知,登记备案并非是做实质性审查,其仅仅是一个形式要件。
而在比较多的案件中,很多私募基金规避合伙制基金的人数限制,成立多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从表面上看各个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50人的人数限制,但总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人数上限。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只能面对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以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规避人数限制的记过,往往就是为了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导致集资行为不具有针对性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均对股东人数有50人上限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案例:(2017)沪01刑终1025号张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典型案例如(2017)沪01刑终1025号案,当事人成立多家有限和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涉及的人数有1000余人,募集资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在募集对象的选择上具有普遍性,没有因人而异,只要愿意出资都加以接受,上诉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也仅仅具有利益联系性,明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社会性的特性。同时,投资人大多通过亲友介绍、中介服务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以及Y公司业务员的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知晓上诉人吸收资金的信息而前来投资,这种口头宣传的方式通过上诉人、知情人、先行投资人对周围人员的广为传播,事实上在不特定人群中构成非法吸存信息的发散性传递,而上诉人根据涉案参与吸存投资的人数、所签订合同的数量可以判定吸存信息的广泛传播却未加以阻止,足以认定上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另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入伙、合伙协议以及Y公司的承诺函、合伙企业的确认函等证据均可证实,上诉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固定的回报,并向投资人承诺返本付息,且约定的回报远高于正常的存储或理财产品的收益,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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