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投资人投资过程中的税收问题一般容易被忽视,但当投资金额较大时就不可避免的会考虑。不久前有朋友咨询关于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征税的问题,一直放着没有仔细梳理一下,现根据搜索的资料,做了一个简单地梳理:
1.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应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36号文第1点即明确对贷款或者类似贷款征收增值税;140号文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企业购买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也即不属于贷款,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36号文第4点,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还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
对于企业金融商品转让的明确应征收增值税。计税规则以买卖差价按照会计处理规则计征。
三、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根据该规定,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一般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由银行承担。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第七问:“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取得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应该纳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48条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个人应税的范围包括利息、股息、红利。
但一些单行的规定又部分进行了免征。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产生的利息明确免征所得税;按照(财税【2008】132号文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开始,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红利的征税按照持有时间的长短差别化征收。
对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青岛市地税局在《青岛地税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中说明,经请示总局,对个人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我们居民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含保本和非保本)在分配理财收益时,也并未扣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