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他人伪造信用卡,并用假信用卡购买金项链后套现2.4万元,日前,嘉定区法院认定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1年3月,被告人孙某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了伪造的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罗某,两人商定,由孙某向罗某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由罗某负责利用该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并使用,又约定了分赃比例。
第二天,孙某按约定向罗某提供了一条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罗某随即安排沈某、封某使用专门设备伪造信用卡并刷卡使用。当晚,沈某、封某就在苏州某宾馆内使用专门设备伪造了一张信用卡,不过这张伪卡只能查询信息,不能进行刷卡消费。
4月3日,孙某又提供给罗某一张写有被害人李某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信息的伪卡。当天,罗某就与沈某一起到嘉定区某商厦的一处黄金柜台,由沈某通过商场内的黄牛购买了2根黄金项链。接着,沈某又通过ATM机将伪卡内的3.6万元转至黄牛的银行卡内。买来的项链则被罗某以2.4万元的价格销赃,孙某分得了一万元。
2011年4月3日,被害人李某到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告知他的银行卡被挂失了。但是李某并没有办理过银行卡的挂失,他用身份证取消挂失后发现卡内少了3.6万元。经查询,这笔钱是在4月2日在农行嘉定支行被人转走的,李某随即报了警。 3个月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与罗某等人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共同伪造信用卡,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法院认定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处罚金3万元。